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交易基础与传统法律存在冲突[6]

三、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交易基础与传统法律存在冲突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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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我国PPP项目和资产证券化实际运行过程中并没有采取专门立法的方式对其进行规制,因此,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法律依据是基于当前法律框架下对于原有规则的变通和规避,并未重新创设和完善。但是,通过“大成西黄河大桥收益项目”我们可以发现,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所变通的规则是与当前的法律基础存在冲突的。例如,若将SAMP构建为公司型的SPV,其设立程序与条件与我国传统的《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存在矛盾;SPV破产隔离制度与《破产法》规定的财产清算范围存在抵触等。

针对上述实践与法律体系存在的冲突,我国相关的监管部门如证监会也曾出台过部分明确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实践中的具体操作行为,暂时性避免了法律缺位给资产证券化运行所造成的实践性影响。但是,其同时也给相关的司法实践带来了更多的困惑:一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上述的规范性文件效力过低而无法作为裁判的依据;二是监管机构发布的监管文件在一定的程度上违反了上位法中的有关规定,从而具有无法回避的理论性桎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