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专门的融资租赁法律

一、制定专门的融资租赁法律

《民法典》肯定了融资租赁合同的担保功能,学界中也有观点直接将融资租赁的出租人所有权直接解释为抵押权[5],并主张将融资租赁登记按照担保物权进行登记。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沿用了原《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已废止)将融资租赁按照担保物权的受偿规则适用的司法解释,但是由于司法解释本身不可能突破《民法典》现有的规定。专门的融资租赁法律的缺失所带来的问题不仅会使融资租赁规则适用过程中遇到困难,而且连融资租赁制度的交易本质都已经面临被模糊化和边缘化的问题。核心问题的认识不清晰,法律地位定位不准确,都是专门的融资租赁法律急需解决的问题。

虽然在15年前就已经就《融资租赁法(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但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正式的《融资租赁法》直到现在也未曾出台。融资租赁基础法律的缺失,直接导致社会认知度不高、当事人诚信缺失、企业经营和管理不规范、监管不统一、税收政策不合理等一系列问题。我国有关融资租赁的法律体系的不完善、缺乏专门的融资租赁法都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各界关于制定《融资租赁法》的呼声愈来愈强烈。(https://www.daowen.com)

加快专门的融资租赁立法进程,要立足我国目前融资租赁发展现状,明确融资租赁行业的交易本质和基础交易规则,紧跟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形势,重点关注最新出现的交易模式和市场发展方式,制定符合时代要求的融资租赁法,明确定义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本质和界限,明确融资租赁登记规则在不同制度中的适用规则和对抗效力,完善融资租赁交易规范,实现融资租赁行业全过程、全方位的法律保护,优化融资租赁法治营商环境,引导融资租赁市场规范发展,推动融资租赁行业创新,实现产业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