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侧重“权利本位和意思自治”

一、民法侧重“权利本位和意思自治”

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民事主体享有广泛的民事权益,必须得到法律保护。在现代法治体系中,民法是仅次于宪法的二级大法,是司法领域落实宪法人权保障制度的基本法律[23]。民法是保护民事主体权利最直接、最重要的法律,因而也被称为“权利之法”。

民法存在的积极责任就是以概括并进行保护的方式赋予各个民事主体独立而平等的地位,赋予民事主体对自有财产的支配权,保障民事主体参与民事行为的意思自治权利。保持民法私权利保护法特性的根本途径就是使民法的基本规范与市民社会两者的精神内核达到一致,因为法律只有能够客观展示出市民社会的运行规律,才担负得起保护民事主体权益,保障私法主体的人身和财产利益的重任,才能为市民社会有效制约国家政权搭建牢固支点,保障社会安定,维持生产、生活秩序[24]。合同之债是民事主体参与经济生活,实现其权利意志的重要体现,合同之债也是取得各种权利最直接的方式。当存于内心的抽象意志通过行动自由表达出来时,个体相互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也就随之产生,签订合同遵循的就是这个过程,合同当事人积极表达自己的内心愿望并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进行协商,以达成合意为追求目标,使双方的意志在都能满足各自需求的前提下通过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https://www.daowen.com)

民法最根本目的就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利益,维持经济社会秩序。民法对民事主体利益的保护,是通过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实现的。没有保护,就没有权利。保护的强度和广度决定了民事主体权益可以实现的程度和自由的程度[25]。场外配资的当事人在寻求保护自身权利的同时,也负有协助对方实现其权利的义务,因为任何一个场外配资行为的发生都体现出民事主体在实现自己自由意志的同时对对方自由意志的否定。只有相互尊重,相互协助,最终才能使配资主体双方都能在契约活动中达成共识,实现其自由意志。既然合同的最终实现主要依赖于共同意志,那么法律就不应该进行过多干涉,更不能简单地以强制性规定对配资合同的效力进行否定,而应更多地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共同自由意志,彰显民法权利本位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