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应然理解
《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是对融资租赁登记对抗规则的原则性表述。这种对抗力在我国主要有两种学说观点:一种是坚持信赖保护说的学者认为,无论第三人是否善意,没有登记和占有外观的所有权就不能对抗第三人。另一种是坚持第三者主张说的学者认为,如果有善意第三人主张没有经过登记的物权,则善意第三人应当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没有善意第三人主张该权利,该权利的变动则应遵循实际情况。上述观点与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和物权变动规则都有一定的矛盾。
要正确理解《民法典》中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就要立足我国实际情况,兼顾所有权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基于融资租赁的特殊交易结构,登记对抗的前提应当是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且已经完成物权转移,具体而言就是除不动产之外的动产要完成物权转移合意并已交付生效,但我国的民法基本原理均不承认同一物上存在两个相同的物权。因此,其对抗的是第三人通过承租人无权处分获取的物权而非承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也就是经过登记的出租人的租赁物所有权就能对抗第三人于承租人处获得的自物权和他物权,而第三人的损失只能通过债权的保护方式解决。因此,经过交付和登记,产生对抗效力的就是经过登记的物权本身,也就是《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所规定的“所有权”。而如果出租人对于租赁物并没有通过物权变动规则取得所有权,出租人的登记对抗效力范围就不再包括租赁物的真实物权人。
需要说明的是,未经登记的所有权并非不具备对抗力。《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将其权利设立与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区分开来,有学者针对这个问题提出:“本身就享有排他权利的所有权此时为何未经登记就失去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民法典》对融资租赁登记制度进行了规定是众望所归的结果,虽然我国法律尚未将登记规定为强制性义务,但依“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规定,当然可以期望其施行后大部分出租人为保障自身权利会主动选择登记,而未经登记的所有权因为欠缺了权利外观,为保护因信任权利外观而获得租赁物所有权的相对人的利益,便采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规定进行了一定限制,并不是未经登记就失去对抗所有相对人的效力。
如上述所说,登记的是所有权,只是在其未登记时没有对抗效力,主要是由于出租人对于租赁物没有占有的权利外观,而法律要保护因合理信赖占有这一公示手段而采取法律行为的第三人。这仅仅是在所有权人缺乏权利外观情况下,我国为平衡各方利益所采用的折中方法,但这不意味着出租人的所有权就失去了物权性质上的排他性。对于未经合理义务甚至是恶意的第三人,出租人的所有权依然具有对抗效力。当出租人所有权受到损害时,出租人依然可以行使其物上权利来保护自己的物权,且优先于其他债权。
未登记的融资租赁交易的出租人所有权,从物权角度看是具有排他支配权的,从债权角度看又是对租金及合理利润的担保,未经登记只是说明该权利效力不完备,但该所有权仍然可以对抗恶意第三人以及其他无担保权第三人,并以其物权属性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在融资租赁出租人所有权与担保物权适用统一受偿体系规则之下,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未经登记的出租人所有权与其他担保物权之间按比例受偿。因此,《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并没有违背物权编关于所有权的效力规定,而是一种督促所有权人及时行使和保护自身权利的有效手段,这无形中增强融资租赁交易的可预期性和稳定性,提高交易效率的同时又减少了交易纠纷。
【注释】
[1]本章作者为赵忠龙、李艳桦。李艳桦,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2]《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52号。
[3]黄薇:《〈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对若干重点问题的回应》,《中州学刊》2019年第7期。
[4]宋晓明、刘竹梅、原爽:《〈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14年第7期。
[5]邓娟闰:《论所有权保留的性质——担保性所有权》,《法商研究》2002年第3期。(https://www.daowen.com)
[6]刘保玉:《民法典担保物权制度新规释评》,《法商研究》2020年第5期。
[7]高圣平:《民法典动产担保权登记对抗规则的解释论》,《中外法学》2020年第4期。
[8]帅文靓:《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及其风险和保护》,硕士学位论文,华东政法大学2013年4月15日。
[9]刘保玉、张烜东:《论动产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登记及其对抗效力》,《中州学刊》2020年第6期。
[10]庄加园:《动产抵押的登记对抗原理》,《法学研究》2018年第5期。
[11]高圣平:《动产抵押登记的审查责任——基于裁判分歧的分析和展开》,《法学评论》2018年第1期。
[12]王洪亮:《动产抵押登记效力规则的独立性解析》,《法学》2009年第11期。
[13]李莉:《论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登记要件》,《东方法学》2018年第4期。
[14]刘家安:《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56页。
[15]龙俊:《中国物权法上的登记对抗主义》,《法学研究》2012年第5期。
[16]郭志京:《也论中国物权法上的登记对抗主义》,《比较法研究》201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