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业监管的模式导致监管主体缺失

一、分业监管的模式导致监管主体缺失

当前在对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监管过程中,仍然沿用了传统的证券监管思路,即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多机构共同监管的模式,具体而言,多轨制的监管模式主要针对不同的资产对象而言,如:银行资产证券化由银监会进行监管,企业在进行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职责则由证监会承担,两者之间的监管职责和对象是相互独立的。这种多轨制的监管思路,并未考量到PPP项目在进行资产证券化中自身存在的特殊性。相较通常的一般资产证券化项目,PPP项目中政府本身就作为平等的主体参与到项目的审批和管理过程中,因此,就难以避免存在自我监管的困境,另一方面,当前金融行业分业监管的思路,一定程度上与SPV规则存在互异的冲突,进而造成了对于监管体系的割裂[12]。虽然不同监管机构的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整体交易架构和监管流程上大致相同,但是实践中存在的不同模式的SPV,特别是对于中国特有的SAMP型SPV,在监管上不可避免地存在漏洞,这些差异很容易出现各个机构权责不清或者相互推诿的情况,从而造成整体上的监管缺失以及流于形式的监管,最终导致监管套利与监管真空状态。(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