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破产加速到期适用的理论可行性

二、非破产加速到期适用的理论可行性

利益衡量理论为非破产加速到期的具体适用提供理论上的可行性。认缴期内,股东依法享有认缴出资期限利益,其对公司的出资义务被暂缓履行,但其股东权利的行使并不因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而受到影响。换言之,股东在不用向公司支付出资对价之情形下即可保有对公司的权利以及相应的投资收益。而反观公司债权人的交易得失,实缴制向认缴制的转变,降低了公司设立成本和市场准入门槛,注册资本法定所蕴含的诸多限制被予以取缔,公司名义注册资本数额与公司实际资产数额产生较大偏差,公司债权人面临的交易风险增大,但其所享有的债权担保却在逐步丧失。据此,笔者认为,认缴制的实施,对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均产生了实质影响,使二者的权利和义务发生了不对等之情形,股东享受到主要利益,而债权人则承担了商事交易中的主要风险,二者之间原有的利益平衡局面被逐步打破。为了避免公司债权人沦为交易风险的主要承担者,而使认缴制沦为公司股东转嫁投资风险之工具,在现有手段无法全面保护股东期限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应根据前述利益衡量理论,对不同利益诉求进行正确的取舍和选择,以使各方利益达到实质公平的状态。具体而言,当公司陷入清偿不能的境地,而股东出资期限又尚未届满时,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为平衡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应从保护债权人利益角度出发,基于前述分析,在债权人利益与股东期限利益之间进行综合的价值判断,通过赋予债权人加速股东出资义务之权利,来矫正股东、公司以及债权人三者之间利益失衡的局面。

综上所述,认缴制的实施,一方面,降低了公司的成立门槛,促进了资本的高效利用和流动,激发了市场经营主体的创业热情;但另一方面,公司股东可以自由约定出资认缴金额、出资期限,由此带来的资本的不确定性,弱化和降低了公司信用担保功能及资产独立性,加剧了公司与债权人间信息不对称之局面,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债权人的投资风险。对此,尽管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已对股东出资行为进行了相应规制,但对于前文所述股东不恰当的出资行为,导致公司陷入清偿不能之境地时,是否允许债权人加速股东出资以实现其债权,相关法律尚未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也未能形成统一意见。为规范股东出资行为,维护债权人之利益,笔者基于司法实务中“否定说”之论证缺陷,同时结合非破产加速到期适用的必要性、可行性,进一步论证了非破产加速到期在司法实务中适用的正当性。

【注释】

[1]本章作者为赵忠龙、王玉婷。王玉婷,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法治与合规共享中心专责法务。

[2]此处股东违法增减资是指公司成立之后,股东通过虚假增资行为使公司外观上具备较强偿债能力,待与相对人进行交易后,又恶意降低公司注册资本,损害公司债权人的行为。(https://www.daowen.com)

[3]施天涛:《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解读与辨析》,《清华法学》2014年第5期。

[4]公司资产、公司资本概念并非等同,因其不是本书之研究重点,故在书中未做具体区分,均含有公司责任财产之意。

[5]范健:《商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44页。

[6]杨林、万容:《风险自负原则适用与阻却》,《社会科学家》2014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