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登记程序,规范登记内容

二、优化登记程序,规范登记内容

在完全电子化的登记系统中,规范统一的等级要求和登记程序,再由登记人提供相应证明后在线完成登记并生成电子证书,降低登记成本的同时还能减少人工干预造成的登记难情况。而考虑到普通动产和特殊动产等物的权利公示方式和登记目的及要求有所不同,登记系统内部可以开通所有权、担保物权、租赁权等多种权利融资登记路径。但是要统一动产融资登记信息的查询通道。登记系统不仅要实现所有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的统一登记,完成登记公示任务,还要有统一便捷的查询通道,潜在的权利相关人在线就能查询到租赁物上真实存在的权利负担,也能按租赁物上相关权利的等记时间为自身权利可能存在的受偿顺位的确定提供一个参考,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预期性。同时,为降低登记、查询以及存档的成本和难度,统一的动产融资登记系统还要求统一动产融资的登记机关。(https://www.daowen.com)

完全化的电子登记系统也需要完整的文件登记,以此进行实质审查从而保证登记的公信力。有学者认为,声明登记制相比文件登记制对登记内容的要求更少,更能满足电子化登记平台的登记需求。声明登记制允许登记信息最少但可将租赁物特定化的信息,如能确定租赁物及权利主体的担保声明书等,登记平台对登记人提交的信息也仅作形式审查,其作用主要是提示查询人该物上可能存在的权利负担,因此,登记平台只提供登记公示及查询的服务,对于登记的权利是否真实存在则需要相关权利人对交易内容作进一步的了解[8]。但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地方文件及司法机关都选择扩张《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所规定的审查范围和审查标准,进一步明确实质审查的要求。正如我国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虽然看似是采取了“登记机关仅作形式审查”的立场,但是实质上反而更加趋近于“实质审查主义”的要求,一方面尽可能详尽具体的登记内容,另一方面又要求明确债权债务的真实信息。“声明登记制”对于降低融资成本,推动市场经济方面的作用的确不可否认,但以牺牲市场的透明度为代价,导致市场效率与稳定之间的关系严重失衡,也不是我们想要追求的结果,所以,对于融资租赁登记应当还是在声明登记制下坚持实质审查。总之,我国现行法及实践均已表明,普通动产的抵押登记机关实际上依然奉行的是“实质审查”的标准,在此种模式下,登记抵押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能够得到必要的保障,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达到公示和公信的效果。因此,在登记平台上规范登记材料及填制内容对于提高登记办理效率和审批效率都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