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统一立法的模式规范特殊目的机构

一、采用统一立法的模式规范特殊目的机构

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各种形式的SPV的发展。分散立法与统一立法是目前国际上采取的立法模式。例如,美国立法模式属于分散立法模式,在其法律体系之中关于特殊目的机构的规定主要由破产法和会计法组成,它们建立了以实际销售标准为核心的高度灵活的法律规则,同时规定细致化的信息披露方式以及创设了专业的监督机构。同时,由于美国是判例法的国家,因此在发生法律纠纷之时,也可以通过判例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而统一立法模式是其他大部分国家和地区所采取的模式。我国的台湾地区和日本则对此进行了专门立法,台湾地区的《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对SPV的设立、运作等方面都做出了相关规定。日本的《特殊目的公司(SPV)特定资产流动化法》对阻碍SPV特定资产流动的因素进行了调整,从而使得现有立法对SPV的设立更加支持,协调了相关法律关系。我国大陆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和制度构建较为相似,因此,笔者认为,为应对我国自身的发展趋势,可以设立《资产证券化法》从而进行专门立法,对PPP项目的资产证券化以及SPV相关规则的设立通过整合《信托法》《证券法》和相关部门规章后单独进行。(https://www.daowen.com)

通过统一立法,明确SPV的设立主体、程序及模式,明确其经营范围和运作流程等内容,其中可以包括:基础资产的重组转换、信用增级、信用评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相关监管、税收和会计处理、法律责任的负担等。进一步展开来说,首先总则里要确认立法目的和原则,对相关重要概念进行阐述解释。其次,应对允许设立SPV的两种模式即SPT和SPC分别定义,明确SAMP所属的模式,说明其设立要求和结构,明确其独立的法律地位。同时要明确SPV的基础资产重组转换的要求、信用增级和信用评价的过程要求、证券发行条件等,在其中贯彻SPV的破产隔离和真实销售功能,对两者的评价标准进行确定。接下来明确SPV相关监管制度,通过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来改变限制信息不平衡的困境,配合强化相关监管。最后,要对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各类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制定具体的惩罚措施。最终达到可以使其独立发挥其主体地位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