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担保法律关系

二、让与担保法律关系

有观点将场外配资行为理解为是一种让与担保法律关系,主要基于两方面的原因:首先,投资者为达到配资目的,按配资公司要求事先缴纳保证金到指定账户,这在表观上与让与担保法律关系中债务人为实现担保债务的目的将担保物上存在的一定权利先行转移到担保权人身上的行为有着相似之处;其次,从对担保物的掌控和权利实现角度看,所配资金到达指定账户后,投资者只能在该账户内进行股票交易,即便投资者使用所配资金买入的股票也依然未脱离该账户,这也就意味着,从原先缴纳的保证金到配资公司存入的资金再到投资者买入的股票及股票收益都一直处在配资公司的管理之下,配资公司通过行使强制平仓权保证资金安全,保障自身利益,而交易账户内的资金和股票可以解释为投资者为实现债权对配资公司提供的担保,以此用让与担保的法律关系处理场外配资纠纷[8]。但是,这种处理方式也存在着不完善之处:首先,在我国目前的场外配资交易中,由于还没有对股票交易进行集中登记,只能以一种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机制,通过这种商业安排来实现债权。在配资法律关系中,除配资双方通过合同对各自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外,配资公司实际上已经通过控制账户的形式,达到了保障自身权利(主要是债权)实现的目的,这就与让与担保法律关系中以担保物来保障主债权实现有着明显区别;其次,投资者缴纳保证金的效果是通过一定比例的杠杆达到配资目的,实际上保证金与所配资金融为一体,这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让与担保模式;最后,保证金的退还是基于投资者股票交易亏损情况,如投资者缴纳6万元按3倍比例配资,最终亏损10%,可退还的保证金就只有3.6万,即便在这个过程中配资公司可以通过行使强制平仓权阻止亏损,但最终退还的本金是否优先受偿及配资公司对所剩本金是否可以直接划为自己所有,这些都是双方通过合同约定的,缺乏法律依据,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风险和隐患。(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