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债权保护的司法争论

二、债权人债权保护的司法争论

针对上述案例,笔者从裁判理由入手,对法院的裁判观点进行梳理分析,由于上述法律依据的缺失,法院在对非破产加速到期的适用上形成了“肯定说”及“否定说”两种观点(具体内容见表3.2)。从表3.2中我们可以看出,支持非破产加速到期适用的法院在进行裁判说理时主要援用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利益衡量理论以及债权相对性等民事法律原则和法理基础对其适用的正当性进行了论述,而否认非破产加速到期适用的法院在进行裁判时则强调严格的依法裁判,认为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不宜对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适用范围做扩大解释,并基于此,进一步提出风险自担理论和债权平等性原则以论述其裁判结果的正当性。由此可以看出,法院在对非破产加速到期的适用进行裁判时,裁判结果、裁判思路以及裁判依据难以统一。因此,虽然非破产加速到期作为债权人权利救济的有效途径,在司法实践中有着广泛的适用需求,但在个案中却只有少数债权人能够通过此种途径实现自己的债权。

表3.2 司法实务中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之争议(https://www.daowen.com)

图示

综上,当公司尚未出现破产或解散情形,而公司责任财产已不足以对外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时,对于如何保护债权人债权,是否允许债权人以公司股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申请适用非破产加速到期以实现其债权,现行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对于最有可能对债权人利益予以救济的司法裁判,也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为保护债权人之债权,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认缴制下债权人债权保护困境之成因进行探讨,进一步描绘出现阶段债权人债权保护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并为非破产加速到期适用的正当性提供事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