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信用担保功能降低

一、 公司信用担保功能降低

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赖以经营和生存的信用基础。为充分发挥公司注册资本在商事交易进程中的信用担保功能,我国在公司法立法之初即在公司资本制度的设计中采用了法定资本制,并通过禁止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规定,逐步确立了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实缴制下,“资本三原则”充分发挥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经营功能和债权清偿及债务担保的信用功能。但认缴制的实施,对注册资本的诸多限制进行了取缔,逐步放开了对公司股东出资行为的管制,导致公司注册资本数额与实缴资本数额通常不一致,公司责任财产的多少随实缴资本的变化而变化。在此情形下,公司注册资本丧失了其信用担保功能,真正能够为债权人提供债权担保的实际上是公司实际责任财产数额。而在认缴制下,公司股东享有出资自治权,法律强制干预因素被逐步排除,股东实际缴纳多少出资完全由其自主决定,公司注册资本不再充实、确定。这样一来,一旦股东为公司设定高额注册资本的同时又未实际出资或出资较少,抑或约定过长的出资期限,就有可能使公司注册资本丧失其债权担保功能,沦为被股东任意操纵的毫无意义的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