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团体商法人的事实与意义

三、 宗教团体商法人的事实与意义

宗教团体在不同的语境中有不同的意义,既有基于法律形式意义的宗教团体,也有基于事实存在意义的宗教团体,这无论对于考察近代商法还是服务中国当代实践都是极为关键的。宗教团体商法人不同于宗教团体的商业行为,而限定于事实存在的宗教团体出资组建的公司,该公司进行商事经营,这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法人,而这显然是传统民法学说的目的财产难以概括的。宗教团体商法人也不同于财团法人和信托,宗教团体商法人从事普通商事行为,但根据其公司章程和股东的特殊性,公司营利最终归属股东所代表的宗教团体[8]

1.我国宗教团体商法人的概况

各种形式的宗教团体出资组建公司进行商事经营虽然在中国有着广泛的分布,但是官方和宗教协会并没有公布相关的数字。根据作者十余年来田野调查的初步资料,宗教团体商法人的分布与宗教的具体分布有着正相关关系,简表如下:

表11.1 我国宗教团体商法人概况

图示

续 表

图示

佛教、道教在中药、保健品产业中占有优势,典型如少林药局和成都恩威集团,主要经营范围都是中药和保健品。基督教、天主教在互联网、外贸、旅游酒店等产业中有较多参与。

2.宗教团体商法人的核心特征——资本经营性

商法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具备法定条件,经过法定程序创立的,实施商行为的具有独立人格的社团组织性商法主体,其典型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也是宗教团体商法人与宗教团体从事普通经济活动的差别性所在。所谓的资本经营,实际上就是将资本的增值作为经营管理目标的一种经营模式,该模式重视强调的是资本运营的增值和资本结构的优化增值。资本运营增值需要公司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方式来对资本进行管理和配置,使资本能够高效率的运营。资本结构优化增值就是公司要采用与市场经济相吻合的资本产业结构和技术结构,要对资本进行优化和调整,尽可能地发挥资本的效用和价值。从中可以知道,资本积聚不过是资本经营的一个准备前提,重点在于怎样合理有效地组合配置资本。宗教团体商法人的组织结构和资本结构为资本运营提供了制度平台。

3.宗教团体商法人的组织特征

尽管宗教团体商法人与普通商法人一样以资本经营性为核心特征,遵循普通公司的治理原则,但是这并不妨碍其股东营利的目的是实现宗教团体的利益,以及实践其宗教修为。在宗教团体直接投资设立公司的一级商法人层面,实现了股东机制较多依靠承诺人代持股份制度,承诺人作为寺院的代持股人一般不参与代持股公司的经营管理,不对股份享有所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没有分红权,也不收取工资,代持股公司的全部股份最终归属寺院所有。承诺人去世或者离开寺院,承诺无条件将其代持的股份转移或变更至寺院名下或民主管理委员会其他人员名下。承诺人的任何家属无条件放弃对承诺人代持股份的继承,无权向寺院提出任何其他要求,并应积极配合寺院办理转让或变更股份手续。宗教团体投资设立一级商法人后,该一级商法人往往会继续投资设立二级及更多层级的商法人,在法律形式上,各级商法人之间都是独立的公司法人,出现类似于公司集团的母公司和子公司格局。为了保障二级或更多层级商法人的宗教团体目的,二级或更多层级商法人的股东往往与最初的宗教团体有着密切联系。宗教团体商法人是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解决宗教团体实际需要的务实选择,但与此同时代持股人及其家属仍然有极大的机会主义空间,不时出现股权纷争。

4.宗教团体商法人的现实作用

在全球经济、文化和人员交往日益密切的情况下,宗教团体商法人的数量也呈现出迅速增加的态势,很大程度上推进了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壮大。就法律效果而言,宗教团体商法人是实践其宗教修为最有效的法律形式之一,在其追求普通商事行为的同时,基于股东所代表的利益满足了一定程度的社会需要。宗教团体商法人能够呈现出很多社会领域的信息和动态,能够代表一部分民众的心理诉求,推动政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能够帮助弱势群体,能够推动和维护公共利益,有益于政府公共政策的实施。在社会自治的原则下商法人就是一种社会的自治机制,能够充分发挥自治价值。商法人在实现自身职能的同时,还能够对自身进行监管和约束,以便自身的目标能够完成。它们利用章程和规则来监管人员、利益的相关者,推动树立和形成协商、合作、参与等现代契约观念。同时他们还能够对社会成员的政治意识、价值观念进行引导和影响,激发公众内心的责任意识,推动当代公民文化的形成。宗教社团商法人有益于社会的公序良俗,良好的法人治理能够促进社会治理的公开和透明,能够有效调动社会监管的积极性,能够遏制腐败现象的产生,有益于社会民主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