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裁判权威对商人的规训与规则的创制

五、商事裁判权威对商人的规训与规则的创制

无论是公元8世纪的丝绸之路,还是公元12世纪地中海沿岸的商品经济,解释规则和裁判纠纷往往是教会法官的日常职责之一。罗马法是教会法和商人法的基础,该法注重和强调商人利益。从教会法官的立场上来分析,缓和和调整罗马法规范和教会道德训谕之间的矛盾是商事裁判最为重要的内容。教会法官需要寻求一种法律形式规制的商业活动,以实现宗教教义对商人灵魂的规训。商人法毋庸置疑需要呈现和实施这一目的,这就需要一条纽带将商业活动和灵魂拯救穿插在一起。如果要对教会法进行很好的解释,就要进行诡辩,因为巧妙的规避好过直接的违抗。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商人法的大部分原则一般都只能够在教义中发掘。也正是因为这样,教会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商事法的原则和精神层面。商人法在不断的发展之中将教会法中涉及的道德伦理进行了深刻的阐述和实践。中世纪很多商人不仅是宗教的普通信徒,而且是各类宗教组织的主要成员,他们不仅有丰富的宗教知识,还有很多商业实践经验,他们将罗马法和教会法的合理成分进行了融合,但是并没有丢失自己独立发展的本性。中世纪商人们的伟大之处就在于,他们根据自己的实践创造了自己的法律并最终推动了宗教改革。充分保护商人阶层的利益,维持商品交易活动的快捷有序进行是中世纪商人法规范商事活动的初衷,也是其最终的归宿,而商事裁判的权威毫无疑问则是来自宗教[22]。(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