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合同的裁判思维

三、商事合同的裁判思维

司法裁判与行政监管的冲突需要找到解决的路径,这个路径就是司法应及时做出回应并尝试建立商事合同的裁判思维和裁判理念。因为商主体以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终极目标,商事交易具有明显的竞争性和营利性。在此基础上签订的商事合同以营利为出发点,更强调效率和安全,从而带动市场经济整体发展。

以场外配资合同为典型的融资合同,是目前我国商事合同领域中最具有代表性的类型,基于配资当事人的利益需求,加之便捷、高效的配资模式,场外配资在种类和模式上不断进行创新,以满足投资者需求。我国的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没有具体划分,在民商合一的法律体系设置下合同法基本能够对大部分商事合同进行调整,但是场外配资合同无论在表观上还是交易结构上都和一般的民事合同有很大的区别,因此场外配资合同的效力认定不能以一般民事合同的裁判规则简单适用,而在我国目前的司法裁判中,法官几乎都是在使用民事审判的思维和标准对商事合同进行认定,这就会导致价值取向的冲突,使民事裁判陷入尴尬境地。

金融创新空前活跃并不断深化,证券市场上随之出现各种类型的融资合同,其交易结构和模式也在不断地丰富和完善,场外配资合同只是其中的一种。目前司法实践的处理方式都是将配资双方的法律关系看作某一类型的行为,类比适用法律关系,进一步再以《合同法》《物权法》《证券法》《公司法》等作为处理场外配资纠纷的法律依据。但是,金融创新活动日新月异,商事合同的形式和结构也会不断变化,从而冲破法律的一般结构,若继续沿用传统的规则和理念处理这类新型纠纷,其结果就是要么无法适用法律,要么即便有法律依据但裁判结果不能彰显公允,甚至违背市场经济的价值目标,阻碍证券市场的发展。因此,对以场外配资合同为代表的新型商事合同效力的裁判思维进行思考,具有重要的价值,有助于司法实践尝试建立商事合同的裁判思维和裁判理念。(https://www.daowen.com)

在我国民商合一的法律体系下,《合同法》也遵循同样的立法模式,分则部分罗列的15类有名合同及涉及的一般商事合同,使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则几乎都能得到很好适用,但是《合同法》在面对像场外配资这种商业实践中出现的复杂多变的新情况时,就会进退失据、左右为难,常常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然而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新型的商事合同与传统的民事合同之间,理论建构和价值追求都存在很大差异,对这两类合同的效力进行判定时,应该用差异化思维区别对待。

完善立法是处理此类问题最恰当的选择,从理性角度考虑也是最合适的规制路径。面对商事实践中新出现的合同类型或某些合同的条款突破了一般法律框架,司法需要进行利益衡量,综合判断合同或条款中所涉及的利益是否受法律保护。未来我国合同编的编纂也可以吸收借鉴这种裁判理念[22]。然而,在立法主动变革之前,司法依然需要面对并积极回应现实,恰当地处理此类纠纷。司法实践积极尝试并不断调整裁判理念和裁判思维,在当前也不失为一个权宜之计,这就需要法官充分了解和把握新型商事合同的内在逻辑和法律构造,以此确立更科学更严谨的裁判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