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监管不足
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的问题上,证券公司负责将基础资产重新进行组合并对其进行证券化的处理,因此,证券公司更了解所持产品的质量状况。而从投资者的角度来说,其对证券产品情况的掌握是有限的,相对于证券公司而言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基于双方这样特殊的地位,证券公司更容易选择于己有利的信息进行披露,信息的不对称会造成风险无法得到正确的判断。虽然在现阶段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证监会在之前已经制定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业务指引规则,但是该规则的内容过于简单笼统,仅做出了原则性的信息披露要求[13]。从监管的角度来考察SAMP型SPV的规则体系构建,无疑能够发现众多的缺漏和不足。
【注释】
[1]本章作者为赵忠龙、田媛。田媛,中国电信云南昆明分公司法务人员。
[2]财政部:《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2017〕55号。
[3]贾康、孙洁:《公私合作伙伴机制:新型城镇化投融资的模式创新》,《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4年第1期。
[4]王春业:《论PPP立法与营商环境优化》,《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
[5]沈朝晖:《企业资产证券化法律结构的脆弱性》,《清华法学》2017年第6期。
[6]何晓行:《次贷危机视野下的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博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5月,第106页。(https://www.daowen.com)
[7]王岚:《资产证券化法律本质探析》,《山东社会科学》2008年第4期。
[8]李尚公,沈春晖:《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分析》,《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
[9]黄荷懿:《我国资产证券化“真实出售”之探析与完善刍议》,《法学杂志》2010年第10期。
[10]吴凌畅:《PPP资产证券化中收益权的转让与破产隔离问题——以首批PPP项目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为例》,《证券市场导报》2017第10期。
[11]于海纯、安然:《PPP项目异化为地方融资平台的纠正及其法律路径》,《南京社会科学》2020年第4期。
[12]贺琪:《我国资产证券化SPV实体缺位与风险防控路径》,《社会科学动态》2019年第8期。
[13]贺锐骁:《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现状及完善建议》,《金融法苑》2017年第9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