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宗教团体商法人内部治理的思考
1.平衡宗教规范与法律治理
宗教团体商法人因为参与人员主要来自宗教团体,因而彼此之间更多依赖宗教规范,这能够帮助降低集体合作的社会资本。宗教规范能够帮助实现宗教团体商法人内部治理的权威,但是宗教规范不能替代具体的法律治理,具体的法律治理能够帮助其实现宗教规范的具体诉求,平衡宗教规范与法律治理是制定良好的公司章程的关键。宗教团体商法人成立的目的是为实现宗教团体宗旨与使命。因此,对其法人机关的董事会而言,其主要的任务除了要考虑法人的设立目的外,更应确保整个法人活动均能遵循其宗旨持久而有效地运行。
社团的章程集中体现该社团的创办宗旨、目标和治理结构,是宗教团体商法人对外公信力的法律凭据。因为商法人以有限责任制度为基础,作为一种平衡的制度设置,公司法理论要求公司事务一定程度的公开,体现在公司章程的强制性注册登记和强制性维持。公司章程的公示,不但能够让社会知道公司是存在人格的,而且向社会彰显公司信用的外观证明,为公司与他人的经济交往创造条件。交易相对人可以从公司的章程知悉公司的交易能力和资格,并决定是不是要和公司进行经济交往,因此公司章程是对公司经营能力和信誉的一种展现。
宗教团体商法人由于存在着“所有者缺位”、监督主体“自然缺失”、内部监督机制较弱、受益人监督能力不足等制度缺陷,其章程的公开、公示也就成为其取得社会公信力的重要依据。基于公司法的一般原理,公司在申请登记注册之前首先就要具备公司章程,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审查所提交的公司章程。此外,公司章程的变更也需要依法登记,这也是法人章程公示制度的具体要求。
2.优化宗教团体商法人公司章程
公司制和法人产权制的出现可以算得上是人类商业史中无法忽视的一次变革,实现了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公司所有权,其在经济学上的意义,是指由公司股东出资者产权中派生出来的一种以收益权为中心的权利,并不能够完全对应于法学意义上的占有、使用、支配和收益。公司控制权,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是在公司法人产权中派生出来的对公司财产实施占有、使用和处分的相关权力。股东产权对应于公司所有权,法人产权对应于公司控制权,形成了现代公司产权结构,客观上表现为现代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现代公司产权结构虽然为公司的高效率运行提供了条件,但是会导致经营者和股东之间因为利益的不同而出现低效率的现象,这也就是公司治理之所以存在的本质上的原因。从这一层面来说,公司治理实际上可以说成是对公司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所带来的问题的治理,它主要就是从股东和经营者的利益矛盾来入手的,当然解决这一矛盾的途径和形式是多元的。
宗教团体商法人章程是委托权、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以及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宗教团体商法人治理的基本依据。虽然宗教团体商法人大多取有限责任公司甚或股份有限公司之形,但以法人宗旨而言,它和财团法人章程的内容有相仿之处,针对这种情况,政策立法应当要求章程对宗教团体商法人的目的、名称、财产管理、组织机构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可以参考的立法例有《德国巴伐利亚财团法》第九条、《美国非营利法人示范法》(1987)第2.2条章程的内容要求都比较具体。它是规定法人设立、组织、运行、解散以及设立人、管理人、受益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件。所以,针对宗教团体商法人章程的制定程序、强制性规则和审查核准,法律应该更加谨慎和严格。
3.完善宗教团体商法人内部治理体系
(1)关于董事会的角色与规范
虽然宗教团体商法人具备普通公司的全部形式,但是毕竟在股权结构设计和风险最终承担等方面与普通公司存在着本质的不同,宗教团体商法人真正的股东和最终承担风险的是宗教团体的所有成员,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宗教团体成员都能够成为公司的名义股东,股东大会作为权力机构会的作用并不明显。公司治理,是公司的所有者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控制公司,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而运用一揽子合约制度安排激励与约束具体经营者的结构体系,合约的参与方既包括公司所有者、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经理人员,还可能包括形式各异的利益相关者。但由于宗教团体商法人的“所有者缺位”,没有像公司股东那样的成员,其委托权、控制权和受益权相分离,对它的内部治理,主要应该是董事会、监督会之间的权力分配与制衡,协调与监督。
宗教团体商法人的正常运营首先需要“头脑”——法人意思机关,由其来决定自身内部事务和执行外部活动。董事会是宗教团体商法人的必设机构,实务中宗教团体商法人董事会或理事会往往身兼意思机关和执行机关双重角色。董事会的权力包括:①对外代表权。宗教团体商法人的法定意思机关就是董事会,所以董事有权利代表公司处理所有事务。如果法人章程对董事会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那么此时的董事代表权不能够和善意第三人相对抗,这也是为了确保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如果董事在处理事务的过程中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宗教团体商法人就要承担其带来的法律责任。②对内执行权。在相关法律和章程的规定之下,董事会可以决定法人事务。例如,筹集、管理和使用基金;董事会成员的挑选和辞退;董事长的推荐选择和辞退;内部组织的管理;投资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财务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的审核;法人的合并、终止、清算和破产等。
鉴于宗教团体商法人的特点,建议宗教管理部门通过政策对宗教团体商法人董事的资格、董事人数、董事任期、董事的任免、董事的权限与义务、董事会决议之要件、董事会开会的次数,执行官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进行细致的规定,监督指导宗教团体商法人的健康和规范发展。
(2)关于监事会的角色与职能
监督制衡董事会权力的方式主要是内部制衡和外部制衡。所谓的内部制衡,实际上就是在商法人的内部设置监事会;而外部制衡实际上就是行政、利益相关者和社会等方面对商法人机关进行监督。虽然在法律形式上监事会是对董事权力和业务活动进行主要监督的机关,但实务中宗教团体民主管理委员会往往发挥了更大的价值,因此为了更好维护宗教团体的权益,建议监事会成员由宗教团体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构成。监事会的权限是:①对法人的财产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②对董事执行的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审查;③一旦发现董事的财产或者是实施的业务出现问题,应当及时上报给股东大会和宗教团体民主管理委员会;④为进行前项报告,可以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是大陆法系国家创设的制度,英美法国家法人内部不设常设监督机关,英美法除了规范董事会详细的权限和议事规则,以及行为标准外,还建立了外部的独立会计师、首席检察官和报告与披露等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