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律规定及相关理论

二、完善法律规定及相关理论

理事要作为捐助法人信义义务的主体,那么在我国法律中进一步完善捐助法人理事信义义务相关的规定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规中,对理事的职权已经做出了有关规定,且在《民法典》中已经明确了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即是理事会,这对于推动捐助法人信义义务体系的构建来说,是一种进步和完善。但是,这些规定还不够具体。目前还应当进一步出台更为具体的实施细则,解决理事会职权定位不清、理事责任普遍缺失等问题。(https://www.daowen.com)

其次,要完善对于理事职权、责任中的空缺,明确理事会的决策机构这一定位,制定与理事的信义义务相关的行动细则,加强和提高理事的忠诚观念。这需要加强相关理论的引进和学习,增加域外经验与我国捐助法人信义义务适用的契合度。

最后,要平衡好理事权责范围,一方面要坚持自律自治的基本理念,另一方面又必须张弛有度,完善理事信义义务的具体条款,防止捐助法人信义义务出现主体缺位,互相推诿,怠于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