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破产加速到期不违背债权平等性

二、非破产加速到期不违背债权平等性

公司债权具有平等性,其在偿债顺位上不存在先后顺序,多个债权之间只能平等受偿。因此,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当公司责任财产难以清偿单个债权人债权时,若允许债权人通过适用非破产加速到期机制直接获取股东在个案中所缴纳之出资,可能造成对个别债务的偏颇性清偿,违反债权的平等保护原则。(https://www.daowen.com)

笔者认为,股东的待缴出资系属公司的责任财产,该责任财产作为公司资产以其整体为全部公司债权人提供共同担保,债权人请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实际上是要求股东提前向公司履行其出资义务,以增加公司的责任财产,确保自己债权的实现。因此,在非破产加速到期之诉讼中,股东提前缴纳的出资应归属于公司,作为公司责任财产,发挥为全体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作用。申请加速出资的债权人并不能因此获得优先受偿权,非破产加速到期的适用不违反债权平等保护原则,不会影响对多个债权人利益的平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