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

三、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

要对信息披露加强监管,增强其可追责性。信息披露是保护投资者、消除信息知情不平衡的一个良好手段,也是证券化的核心组成部分。SPV操作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特别是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应当注意信息披露的充分监管。强化对信息披露的监管,能够防范相关风险的积累和传导。但目前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还比较原则性和模糊化,可操作性、可追责性不足,一些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对此,一方面,要让相关信息披露更加标准化,通过建立一个标准化体系,对信息披露内容、披露范围、披露时间、披露深度、披露的频度等进行规定,无论是基础资产的信息还是与证券化有关的基础信息,披露都要全面、真实、准确和及时。对于信息披露要点,一定要明确,从而避免披露信息陈述上的误导性和重大遗漏。另一方面,应当有专门的监管机构来负责登记SPV发起人的信息、资产负债情况、经营业务和范围等,加强有关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审查,对信息披露虚假、不完善的要加强法律责任的追究。我国当下对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责任机制不完善,对信息披露违规情形的认定效率较低,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往往没有受到严厉惩罚。对此,要提升相关惩罚力度,贯彻落实惩罚措施,从而震慑违规者,维护市场的公平透明,让投资者对信息辨别更加准确,为其投资决策提供更加明确的信息。

【注释】

[1]本章作者为赵忠龙、田媛。田媛,中国电信云南昆明分公司法务人员。(https://www.daowen.com)

[2]《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证监局关于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工作的通知》,川财金〔2021〕20号。

[3]洪艳蓉:《双层SPV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逻辑与风险规制》,《法学评论》2019年第2期。

[4]缪因知:《资产管理内部法律关系之定性:回顾与前瞻》,《法学家》2018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