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破产加速到期的产生原因——认缴制施行之弊端

第二节 非破产加速到期的产生原因——认缴制施行之弊端

从注册资本实缴制到认缴制的转变,我国公司法逐步放弃了对资本缴纳的法律管制,回归到公司自治的本质特征[3]。但公司法在赋予公司股东出资自由的同时,也弱化了公司的信用担保功能,降低了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导致公司认缴资本和实缴资本相分离,致使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发生信息不对称之问题,增大了债权人判断交易风险的难度。因此,若无其他法律规范对公司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相分离之状态予以矫正,公司财产一旦发生清偿不能,而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至时,难免对债权人债权保护有所欠缺。(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