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中SPV与各主体间的相关法律关系

二、公私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中SPV与各主体间的相关法律关系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中涉及许多法律主体,理清其中SPV和发起人、投资者、证券承销商、中介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尤为重要。

(一)SPV和发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PPP项目公司是发起人。由于PPP项目的资产证券化大都属于企业资产证券化,因此此处只对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流程进行描述。由于我国实行分业监管的体制,只有信托公司才能从事信托业务,若在信托型SPV的背景下发起人一般作为委托人将基础资产出让给SPV,双方之间成立以基础资产为信托标的的信托法律关系。但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所属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中,证券公司无法开展信托业务,相关的规定中也没有对SPV与发起人有明确的规定,在学界对两者的关系没有统一的定论的情况下,大部分学者将企业资产证券化中SPV和发起人的关系视为委托代理关系。

(二)SPV和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产支持证券的自然人个体、组织机构是主要的投资来源,他们是资金的最终提供者,也是风险的最终承担者。SPV承担着向投资者支付债券本息的义务。在此过程中,投资者还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因为PPP项目资质证券化多采用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形式,而代替SPV行使其权利的证券公司不能开展信托业务,SPV与投资者双方之间无法确立信托关系,因而从当前的法律规定看来,SPV与投资者之间是委托代理的关系。(https://www.daowen.com)

(三)SPV和证券承销商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中SPV和证券承销商之间签订证券承揽销售合同、上市推荐合同之后,证券承销商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发行证券的职责。根据承销合同之间内容的区别,双方采取的销售模式也有所不同,在当前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大多数分为代销和包销两种不同的途径。如果采取的是代销的合同约定,则证券承销商仅仅履行SPV一般代理人的职责,将证券出售给投资者后证券若有剩余,将退还给SPV,其和SPV形成的是委托合同关系。如果双方之间采取的是包销的合同约定,又可以分为余额包销和全额包销两种不同的包销模式。包销商采取余额包销的形式时,SPV授予承销商权利,让其代理销售证券,在其签订的合同期限之内,两者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一旦代销期间届满,如果承销商未能按照约定完成所有证券的销售,两者的关系也从委托合同关系转为买卖合同关系。在采取全额包销的情况下,包销商获得资产支持证券的权利,以出卖人身份销售证券,两者因此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

(四)SPV和中介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中的SPV和中介机构之间所形成的关系一般情况下是委托合同关系,即SPV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特定的行为,比如信用增级、信用评级、资金保管等。SPV是委托人,而接受了委托的机构则是受托人。中介机构提供服务,SPV支付相应的报酬。

由此可见,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实际运行过程中,SPV与参与资产证券化的各方主体都具有密切的联系,SPV不仅仅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连接着发起人与投资者,而且在证券发生风险后起着重要的风险隔离作用,是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纽带与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