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参政的历史发展
“男女社会地位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社会性别是一种社会关系,一种权力关系。”[2]当前我们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中一项就是以人为本,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鼓励妇女参政,促进男女共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中国妇女参政渊源可以从传统的封建时代开始追溯,封建时期妇女基本上是没有参政的条件,传统的封建社会中“三从四德”对妇女政治生活是一道致命枷锁。毛泽东就曾指出中国妇女受“政权、族权、神权、夫权”四条极大绳索束缚[3],归根结底是阶级压迫。“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讲求“妇德、妇言、妇容、妇功”,封建社会的妇女是男性的附属品,她们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不享有担任公职的权利,妇女被排斥在政治权利之外,男女不平等是传统制度的内核之一。虽然历史上有武则天、慈禧等女性登上了中国历史上最高政治舞台,但那只是昙花一现,不具备代表性。因此一直以来,中国妇女为争取自己的参政权进行了不懈的努力。民国时期,妇女为争取参政权,先后多次掀起参政运动。1947年的《中华民国宪法》中,妇女获得了名义上和男子平等的参政权。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重视妇女的解放和政治参与。早在1933年,中央苏区就要求苏维埃代表达到25%的女性比例。20世纪50年代妇女反政治压迫,积极参政,许多参与都打破了妇女特别是劳动妇女“零”政治参与的历史,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提出“乡乡都有女乡长,县县都有女县长”的妇女参政目标得到初步实现,远远高于美、英、加拿大等国同期5%。经过五六十年代的培养,中国妇女参政在70年代到达了顶峰,1975年召开的第四次全国人大会议上,女代表占比达到了22.6%,女常委比例还超过了女代表比例,达到了25.1%。通过女常委的比例可以推测出当时各级领导班子中女性的比例是比较高的。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期,干部人事制度开始向以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为特征的选聘制和民主竞争制转变。这一时期,女性参政比例较建国初期有下降趋势,人大女代表下降趋势更为明显,1993年人大女代表占比下降到了21%,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中出现了女委员空缺现象。20世纪90年代后期,党和政府积极探索妇女参政的有效途径,通过立法确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比例”(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条第二款),这是国家首次在立法中提出国家权力机关的女性代表应当有适当的比例和数量。1998年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立了村民委员会全部实行由村民直接选举的民选制,同时规定“村民委员会的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第九条第二款)。妇女参政开始止跌回升,稳步增长,但一直速度较缓。
虽然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妇女参政已经取得显著成就,但实际生活中妇女的参政权仍然没有得到完全实现,参政依然是妇女发展中最薄弱的环节。妇女参政的深度和广度还不够,没有完全实现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