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社会工作方法介入离婚调解的对策建议
虽然深圳市宝安区有专业的离婚调解师,但关于婚姻家庭问题的解决并不是调解师都可以做的,因为多数婚姻家庭问题与人们所处的社会环境有关,解决这类问题需要运用许多社会科学和社会工作的专业知识。针对宝安区的协议离婚特点和问题,最适合提倡的个案社会工作的方法模式是危机调适和家庭治疗法中的萨提亚治疗模式。
1.针对小孩没有满一周岁的准离婚家庭,提倡用危机调适模式干预
社会学的研究表明,婚姻有四个危险期:孩子出生时、婚后四五年、婚后七年左右、婚后二十年左右。处在婚姻危险期的夫妻,若不能够及时调适,易导致夫妻关系紧张甚至破裂。在婚姻的危险期,社工应适时介入其中进行调适。危机调适模式针对处在婚姻问题中的案主在生活适应上的显著性、急迫性事件的解决。危机调适的重点是与案主共同解决当前的冲突,其最大的目的并不在于给案主多少帮助,而在于通过支持和鼓励,不断地输入希望,使其恢复自信并能自主地去处理问题,在下次问题产生时能有效地克服。针对深圳市宝安区那些小孩没有满一周岁的准离婚家庭,危机调适是最合适的个案方法。针对这种类型的当事人,社工的介入面临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不愿意调解,直接离婚的当事人;第二种是接受了调解,暂时不离婚的。社工在婚姻登记处工作时,可以建立一个档案,把所有此类型的当事人的资料信息进行全面的登记,包括姓名、联系方式、具体的住址及大概的离婚原因等简要信息。并定期安排时间进行家访,详细询问离婚的具体原因,及他们之间的存在的问题,针对当事人的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个案辅导,不断增强他们解决问题的能力。
2.因婆媳或翁婿矛盾、沟通交流障碍造成家庭危机的准离婚家庭,提倡用萨提亚家庭治疗模式干预
萨提亚家庭治疗是一套以成长为取向的治疗模式,主要是帮助家庭成员提高他们的应对技能。基本逻辑是,要解决个人的问题,除了要从个人身上寻找原因,还要正视和解决家庭系统中存在的问题,以整个家庭系统为工作的对象。目标是通过改变家庭成员的不良互动结构和互动方式,在根本上解决个人以及家庭出现的问题。目的是促进家庭成员间的沟通,增强家庭成员间的相互理解与共情。婆媳矛盾或翁婿矛盾造成的家庭危机,就应该以整个家庭成员为对象,而不是只调解夫妻双方,要深入双方的家庭系统中,了解其家庭系统中的问题模式,找出原因再选择合适的治疗方案。
国外的实践证明,许多婚姻危机的家庭经过治疗都可以改善。社工介入会减少冲动离婚的人数。即使不能改变当事人的离婚事实,但至少也可以减少伤害,虽然不能改变受助人家庭过去所发生的事情,但可以将破坏降到最低。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可以直接接触到婚姻危机人群,而深圳市宝安区的婚姻登记处也购买了社工服务,这为社工干预婚姻危机的当事人带来了很多便利。在调查中发现,主动来寻找社工帮助的个案几乎没有。进行一次危机干预后,社工发现有些案主不愿意接受帮助,只能结案,但也有一部分案主愿意接受帮助,希望社工进行长期的服务。所以社工的介入模式如图2所示。

图2 社工介入离婚调解的模式
3.小组社会工作介入单亲妈妈群体干预的对策建议
小组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的三大方法之一,通过开展不同类型的小组,可以帮助解决因离婚所导致的一系列家庭及社会问题。小组工作强调通过小组去影响成员的态度和行为,通过小组成员之间的相互交流、相互分享及相互支持,挖掘组员的潜能,提高成员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在处理离婚问题时,开展各种类型的小组工作是必不可少的。
针对深圳市宝安区单亲妈妈群体,可运用社交支援性小组来开展离婚后的干预工作。帮案主把离婚带来的伤害降低到最小。单亲妈妈群体在离婚后可能会在生活上陷入困境,也会在心理上造成创伤,尤其在离婚初期,她们心理伤害尤为突出。婚姻登记处的社工可以建立一个单亲妈妈群体库,选择一个适合她们的时间进行每周一次的小组活动。并利用现在的网络工具建立一个QQ群或者微信群,由社工进行管理,也可以把其他的小组活动信息尽可能地告知她们,让她们根据自己的需要而自由地选择参加。
社交小组可以为她们提供相互间的积极活动,为她们带来愉快、欢乐、健康发展的生活环境,如教育子女讨论小组、阅读小组、亲子活动小组等等。这些小组活动为组员提供日常生活上的欢愉、发展及成长、责任感及满足感等,减低因离婚产生的无助感,提供生活的自尊及自信。支援小组能协助组员们适应离婚产生的各方面压力,继续发展及生活,也可以加强组员们的应变能力,使之更有效地处理困难情况。支援小组可以协助组员们去宣泄离婚所带来的紧张与压力。同时,帮助单亲妈妈群体建立新角色,使她们更好地降低离婚后的迷茫情绪;帮助她们正确看待子女的需求,给子女足够的时间进行调整,承认孩子的需要,促进她们与其前夫建立清晰的抚养协议,保障子女的生活质量、情绪与健康成长;让她们尽可能地接受现在的生活,并建立积极的生活态度。
4.婚姻登记机关需要改进的对策建议
社工并不能解决所有在婚姻登记机关中出现的离婚问题,所以也需要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一些改革。针对不利于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协议内容,以及很多离婚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的事实,婚姻登记机关可以进行适当的辅助干预。
应该对《婚姻登记条例》中有关离婚协议书内容的规定做出明确的指示,明确规定出一个最低的标准,比如未成年儿童的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最低是多少,探视权一个星期最少要几次等。只有《婚姻登记条例》补充这些内容,才能强制保障女方及未成年儿童的合法权益。如此,登记员办理离婚登记时,再遇到类似的情况时,就有责任提醒当事人这样的协议内容没有达到保障女方及未成年儿童的合法权益要求,建议修改;如果男方当事人不愿意更改的,婚姻登记员可建议女方到法院起诉离婚,并提醒女方当事人要学会用法律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提醒和建议,还不修改的,则以不符合法律要求为由不给予办理离婚登记。
有必要提高当事人愿意接受调解的概率。首先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增加条文,规定需要协议离婚的当事人都需经过简单的调解,再由当事人决定是否需要办理离婚登记。其次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登记员要培训有关婚姻家庭危机干预方面的一些简单知识,针对来办理离婚的当事人,要先了解离婚原因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简短的辅导,不能直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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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桂锦,女,华东交通大学教师,江西省妇女研究会会员。本文于2016年5月30日获得广东省婚姻家庭理论研讨会论文二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