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娟的应对
除罗秋红外的其他8位外来媳妇,也有各自的特殊性。这里主要表现在户口是否在村,以及是否在娘家有承包地上。这里以周晓娟为例来对在娘家有承包地的案例进行说明。从时间上来看,周晓娟嫁入青山村时间比罗秋红要早7年,她1990年与村民袁开清结婚,但是直到2003年户口才从老家迁出。但是和罗秋红不太一样的是,周晓娟在迁出地仍旧保留承包土地,这一情况周晓娟自己并未当回事,因为自己早已经嫁入青山村,孩子都已经成年了,她没有想到自己会被认定为不具有分配资格的人。对于家里的承包地,因为二轮承包时户口仍旧在原籍,所以当时社里把他们娘家的承包权证上列入共同承包人名单,这一情况自己也不清楚。社长要求周晓娟的娘家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因此,娘家村委会如实把这一情况在证明函中列出。社里提出来,既然周晓娟在娘家已经享有了承包土地,且有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故不同意给她分配相应款项。周晓娟认为虽然在原居住地还有名义上的承包地,但是她早已经在青山生活多年,也从来没有从这块名义上的承包地上获得任何收益。承包地的各项税收、统筹摊派自己一概没有承担,也没有享受农业直补款、征地补偿款等任何利益。因此,曹村另写了一份证明材料:
关于周晓娟在曹村2社土地承包情况的说明
青山村民委员会:
周晓娟,女,原系我村2社社员,1990年结婚,2003年户口迁出。据查,周晓娟在本村二轮承包时登记了土地承包权经营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编号:CQ140403040×××),四至边界为×××××,经查实,编号为×××的地块调整给周晓冬(非直系亲属)耕种,在农业税册上也写明由周晓冬缴纳。农业税免除后,一切农业直接补贴及征地收益均由周晓冬享受,未发现周晓娟从农业地块上获得收益,也没有发现周晓娟获得任何集体分配。
特此说明
曹村村民委员会
2012年1月
对此,社里提出疑问,认为周晓冬虽然不是周晓娟的直系亲属,但二人也是堂兄弟妹的关系,足可证明土地承包收益仍以各种名义返还给周晓娟。周晓娟极为愤怒,过年的时候,带着两个女儿到社长家里大闹了一场。据现场人说,周晓娟认为她嫁到青山二十几年了,如果这样还不算是本村人,那怎样算本村人。调查组去问时,周晓娟丈夫说:“是不是要老死在这边,才算是青山人?他们这些龟儿子就是要自个捞得多些,私心太重,我们不服。”在与罗秋红等人上访未果后,周晓娟和丈夫商量,认为只能通过上诉法院的方式,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在2012年,周晓娟联合其他4位类似情形的外来媳妇,上诉到重庆市某法院。法院对此进行受理。
在审理中,社里对最后剩余部分的土地补偿款系计提收益及周晓娟的请求金额无异议,对原告所主张的集体资产收益具体金额无异议,也认可原告自婚迁后在该村居住生活的事实。但是,在庭审中,青山村1社认为,原告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为在二轮承包时并没有在村里进行土地分配,也未获任何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且在娘家仍旧有承包地,土地流转分配款系全体社员讨论决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了支持自己的意见,周晓娟出示曹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虽然在曹村有承包土地,但是这块地是家庭一起承包的,且已经调整给他人。审理中,原告撤回了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社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的收益分配权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常住人口登记卡、青山村1社土地流转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方案、土地收益金发放表、重庆市曹村的证明、青山村1社新增人口配地分配花名册、集体土地分配花名册等证据载卷为凭,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收益,属于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有,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当事人请求分得相应份额的,应予以支持。原告作为嫁入女,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是否在配偶对方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模式,是否依赖于对方农村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判断标准,若农女嫁出后,在男方较为固定生产、生活,并依赖男方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无论其户口是否从原集体经济组织迁出,均应认定具有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本案中,原告于2003年就将户口迁入,并实际居住生产生活,因此应当认定原告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被告虽然在曹村登记土地承包,但在事实上并未从这块土地上获得任何收益,且这块土地已经调整给他人耕作,对于被告以此为由剥夺原告分配权利,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中对于妇女权益的保障精神,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付给原告集体收益分配款94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外,庭审中,原告自愿撤回了第一项诉讼请求,即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本院予以尊重。[5]
最后裁决中,法院判决周晓娟获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要求青山村1社补偿给周晓娟947元的收益分配款。青山村1社进行反诉,但是被驳回,维持原判。周晓娟的判决是一次重大转折,因为周晓娟的获胜,就意味着其他外来嫁入女也从法律上找到了享受收益分配权的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周晓娟等人考虑到可能会遇到较大的阻力,因此将诉求限制在“就事论事”上,只集中针对青山村1社土地流转分配权,而将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这一诉求撤回。调查者问起周晓娟,为什么要撤回,周晓娟认为,如果完全确认这些人有跟其他人一样的权利,会引起大家的辱骂,因为毕竟是嫁进来的,乡亲还会认为我们想重新分地,村里肯定会恨透我们。与其被人骂,还不如主动放弃,免得即使上诉赢了也要遭骂。
可见,在地方习惯观念下,甚至连胜算较大的周晓娟们也必须谨慎行事,不能过分侵扰既成事实的产权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