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家庭生命周期为依据,从救助转向服务
在政策中,将“女儿户”家庭视为特殊困难家庭。如中共中央、国务院1982年2月以中央11号文件的形式颁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提出“……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困难要求生二胎的,经过审批可以有计划地安排。不论哪一种情况都不能生三胎……”梁中堂在追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发展史中发现,文件中“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是“女儿户”的特别表述方式,这一必须与群众见面的政策,本来必须具有简单、明了和通俗易懂的特点。但恰恰因为文字表达不清楚而导致了在实际工作中得不到执行,进行救助就成为后续政策的主要思想。农村计生家庭在抵御自然灾害类风险、劳动力缺乏风险以及市场类风险上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脆弱性,尤其是在西部地区,面临的问题更为严峻。
从长远来看,计划生育家庭在孩子长大成人独立生活之后,能够获得的支持始终是有限的。由于孩子数量的减少是引发家庭脆弱性的一大原因,而这一后果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是因农村家庭对于政府号召的积极响应,或者相当程度上是在政府政策压力下不得已而为之,因此,农村计生家庭对于家庭发展与家庭风险抵御的担忧应当由政府通过给予相应政策扶持予以消减或解除。尤其是西部地区农村家庭、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农村计划生育子女伤残家庭,应该得到国家和整个社会更好的照顾。具体而言,就是在社会保障机制中向计划生育家庭倾斜,从而填补子女较少所形成的支持空档。这种由于子女较少而形成的支持空档,其内涵不只是经济性的,还包括生活照料、情感慰藉等内容。因此,对于这种空档的填补不应仅仅是经济性的,还应建立积极友好的社会服务导向的制度,立足于促进人的发展和增强应对风险的能力,通过提供诸如工作—家庭平衡服务、保健安老服务、人力资本投资服务等,回应农村纯女户家庭在家庭各个生命周期阶段的问题和需求,以服务项目进行补充,注重社会关系与精神心理,填补既有家庭救助制度的空白。这种服务导向的制度设计通过将关注点前移至人的发展早期,由“事后”弥补变为“事前”干预,从根本上降低了家庭危机发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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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立文,女,博士,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社会学系副教授,江西省妇女研究会常务理事。原文发表在《妇女研究论丛》。此稿有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