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身份争议
涉及身份上的分配权,实际上体现了有关财产权属怎样确定,根据什么原则确定,以及由此带来的怎样分配受益,根据什么原则分配受益之类的问题。不同理解之间的竞争日益加剧这些差异认识,逐渐发展为不同的“公正”观之间的价值紧张,这成为大量财产纠纷的一个来源(张静,2005)。在青山村1社同样也引发了巨大的争议。青山村1社的分配条款一和二的争议相对较小,但条款三和四产生了巨大的争议。
条款三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事项:首先是已死亡和迁出者不能分配。对于已死亡不能分配这一点大家都有共识,因此没有异议。但是对于迁出以后是否就不能参与分配有所说明:
1.婚迁出去的不能分配;
2.农转非的不能分配;
3.参加工作的不能分配;
4.迁出户口的大学生、服役军人有资格分配。
但对说明3,也有一些争议:
袁成同因为在对越自卫反击战中立功并落下了残疾,退伍的时候分配到县水泥厂工作,他妻子和家庭留在青山村,妻子、大儿子户口并没有随袁成同迁到县城,小女儿也在水泥厂,但是因为结婚户口迁到县城。水泥厂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都是很好的工作。2003年后因为企业亏损,面临改制,袁成同身有残疾,所以被买断下岗,之后基本上就在村里生活,日子过得很艰难。
对于他是否有资格分配形成了两派意见:一是认为老袁有残疾,而且又下岗,没有收入来源,家还安在农村,就情理而言需要给予分配权,这也是乡里亲邻互助的传统;另一派认为,老袁在水泥厂工作了十几年,以前其他村民没有享受到的好处,他享受了,其他人还在过苦日子的时候,他已经把小女儿也弄到水泥厂,之前怎么没有人同情他啊。考虑老袁家里的确较为贫困,且身有残疾,村民代表小组对他进行特殊照顾,提给他0.5亩,即2010年250元,2011年270元。
巨大的争议主要来自如何对待结婚嫁进的媳妇、女婿等人员。对于这一点,村民代表在讨论时有巨大的争议,按照当地风俗,对于二轮承包后嫁入的媳妇和上门女婿,往往都排斥在集体收益之外,这是“地方风俗”。一位做过村干部的老队长对调查组说:
“法律上的规定大家基本上都知道。但是,媳妇身份很复杂,有的是人来了,户口没有来,有的虽然户口来了,但是娘家还有田,还有的嫁了好多年,一查,户口就是不迁过来。当然,比较极端的情况是一些结婚了又离婚的,涉及集体分配,纠纷就很多,所以后来形成了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就是那些嫁入的媳妇一般不会给她们收益分配,因为她们是后来才来的,在认定社队成员的时候有时会排除她们。‘一刀切’反而有好处,因为大家都是这样干的,所以反倒矛盾小。当然,女人嫁进的同时,一家一户基本上也有女儿嫁出去,如果她们的田也在老家,就相互抵销了,也就是相当于嫁出去的女儿或姐姐妹妹的那份承包地收益被这户享受了。这样算下来,其实那些媳妇也没有什么好闹的。”
虽然从当地人的观念来看,即使媳妇们不分这块收益,那些家庭仍旧不会“吃亏”,因为他们的姐妹也有嫁到外地,地仍旧留在娘家的情况,而且这种情况也较为普遍,本村类似情况的家庭很多。但是考虑到公平以及当地实施多年的传统,在开村民小组会议时,以村民代表与村里党员投票三分之二通过的方式,通过了这一巨大争议的标准。尽管就大家庭而言,由于女儿、姐妹出嫁土地仍旧留在本家并没有吃亏,但是具体的小家庭,这些家庭与媳妇们却因为所受到的不公采取进一步的联合行动。除了嫁入媳妇外,上门女婿也同样不享受收益分配,因为在大部分村民的观念中,他们都属于外来人口,可以用相同办法处理。因为本村上门女婿只有刘小兵1户,虽然他作为代表参加了讨论,但是对于众人的观点,他改变不了,加上多年的上门女婿身份,平日里尽量少露头,所以对于这样的标准也只能默认。就这样,嫁入女与上门女婿们就以“地方习惯”与“公平”的原则被排斥在利益分配权利格局之外。
条款四主要涉及集体收益金,这一条同样规定在籍农业户口享有同等的收益权(含学生、服役军人)。但是,在解释中,又同样承认条款三的内容。这也同样引发了巨大的不满。
曹正汉在分析中国乡村社会时提出了产权的几个基本原则:(1)生存权原则;(2)划地为界原则;(3)成员均等原则;(4)谁投资谁受益原则。从上文的分析来看,上述几个原则同样有所体现:比如生存权原则,在校大学生、袁成同等,出生人口的抚养等等案例都说明了生存权的重要性;再比如谁投资谁受益,在这里体现为以所承包土地的投资获益,谁家有几亩地流转出,就补偿几亩地的收益;划地为界原则在案例中虽不涉及,但是也是权益分配的基础,条款二中通过图斑划定村界,进而享有分配权益都是其体现。
但是成员均等原则另当别论。事实上,在村民的观念中,成员均等的平均分配原则是处理村庄收益的基本原则之一,成员均等原则不可避免地受到当地权益观念,即对“本村人”的意识与对女性权益的传统观念影响。女人是流动的,本村出生的女人嫁出去,外村的女人又嫁进来,流入又流出的女人们不能算是真正的本村人,流入与流出之际,被认为很公平。再者,因为集体共同分享大盘子,多出来的女人势必影响到其他人的总收益的分配,给这些人分了,其他家庭份额就变少了,这也是大部分代表投反对票的重要原因。家庭利益与地方本村人意识共同作用,进而影响成员权的确定。这是青山村1社嫁入女们最终难以获得分配权的重要原因。罗秋红说:
“说白了,增加我们9个人,其他人觉得会分掉他们的,就找了一个借口,说什么这是地方风土习惯,把我们要得的拿掉了,看起来这些人是讲公平,讲公平,哪里是讲公平,其实是私心得很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