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结:分配规则的多重性
在本案例中,围绕青山村土地流转收益分配权利出现了多重规则,多重合理性声称。表面上看来,不论是嫁入女还是社队(村小组),都不承认对方权益解释的合理性,在争论中也难以达成共识。即使通过地方政府的斡旋与调解,也没有最终达成妥协。最终法院以青山村1社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中对于妇女权益的保障精神,做出有利于嫁入女的判决,并要求青山村1社给予嫁入女的权益。这一判决事实上通过法律的形式,承认了嫁入女的权益,并确认了嫁入女(无论是否有承包土地)均是合法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甚至即使户口没有迁入,只要符合该解释所认定的情形,就能够享有集体成员权。这一判决事实上对于产权认定也有意义。
事实上,法院的判决牵一发而动全身,导致该群体都获得同样权利,这一后果使青山村1社的分配格局必然发生变化,会影响到其他家庭的分配,最终青山村1社选择了上诉,但是由于上述证据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青山村1社最终败诉。但是这一纠纷并未到此结束。尽管通过法院判决周晓娟等4个人胜诉,但是在具体执行上,青山村1社并不积极。在周晓娟等人的催促下,一直拖到2012年4月,才重新召集部分村民代表及党员开会,通过了周晓娟等人的分配,9位嫁入媳妇及上门女婿刘小民获得了分配权。还有另外一种情况,杜某某于2008年与幕某某结婚嫁入青山村,但是至今为止仍未将户口迁入,在开会的时候引起了较大的争议,考虑到法院判决时的基本原则,最终也一起获得了分配权。
法院判决根据法律原则来确定某人是否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最终对于分配权的确认,目的仍旧是要维持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法人的合法性与权威性。但是在判决的时候也考虑到息事宁人,当事双方不去挑战既有的权利格局,即地方风俗关于嫁入女的权益的看法,因此在调解时劝说原告方放弃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同的权益,事实上,周晓娟也承认,放弃第三条诉求,“法院的调解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使原告们做出了只要求分配权,而将所有权诉求放置在一边的决定。这里出现了对于个人产权规则的两重论述,即从法律原则来看,嫁入女的确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样的权益,但是也要考虑已经形成的产权格局,所有的土地在1997年年底都分到户了,如果享有同等权利,意味着整个村庄所有权结构的重新调整,在当前保证土地承包权的稳定的政治决定下,这一后果村社难以承担,嫁入女们也承担不起。
因此,在法院的判决中,我们也发现了不同的根植于不同制度与地方传统、多重产权观念的体现。在土地流转分配纠纷时,有关财产权的各种观念在各方辩论中都有所提出,通过这些公开的论辩,我们发现对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界定的观念受到法律、地方习惯权利、公平权利观念的影响。虽然中国的法律规定耕地属于集体,但是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却依赖于一个地方习惯权利体系与地方传统对于出嫁女的观念的影响,但是无论是对于哪一方来说,这种“合情合理”的权利声称都会出现。各种权利声称见表1:
表1 权利声称

在地方习惯权利声称中我们可以概括出几个基本的原则:
投入收益原则。这一原则强调投入与收益成正比,有多少土地的流转,就有多少回报,这一原则最具有合理性,且易于界定,因此导致的争议不大。
生存原则。这一原则具有最高的道德性,正如斯科特所述,一个社区的成员无论如何都应该满足基本的生存与安全的需要,而这一道义考虑必须在社区中具有超越一切的重要性。在青山村,我们同样看到对于生存权的交锋,当嫁入女在申诉自己因分不到应有款项而面临生活困难时,社队干部们总是以“你老公会赚钱”“你在娘家还有地”来应对,而当袁成同尽管没有户口,却因为残疾生活也成问题时,生存的意义被放在第一位,给予部分分配也就理所应当了。对于在校大学生,也是在生存考虑下,而享有分配权。
公平与互惠原则。当罗秋红把历年上缴的修桥修路、翻建小学的摊派义务收据拿出来时,社队干部们哑口无言,顾左右而言他。不是每一个家庭都缴纳自己的一份摊派款。公平与合理的地方观念根深蒂固,以至于社队干部们找不出任何合理的话来进行反驳。在一个熟人社会中,公平的处事原则理应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何况那些分到分配款的村民,有的压根就没有交过摊派款。这种公平合理,以及为公共事务付出的服务精神,的确争取了部分社队干部的好感。以至于调查组在采访时普通村民都认为,如果不是因为牵涉到其他嫁入女,他们对于给予罗秋红等愿意承担公共事务的家庭平等的分配权利还是比较赞同的。在这一地方观念下,权利与义务理应对等,既然承担了各项公共事务的义务,就应该给予其权利,付出了就要有回报,这是地方社会互惠观念的基本准则。
模仿原则。一个地方社会的通行做法会影响各地对于财产权利的声称。青山村当地因为对于嫁入女通行的排斥观念,影响到了大部分村民的行为选择,以至于在进行程序表决时,大部分代表都认为应该遵循惯性传统,而损害嫁入女们的利益。这一行为与其说有多少利益考虑,不如说更多是因为模仿,这种模仿又因为涉及每户家庭的分配,而影响到了最终的结果。
法律法规声称。无论是户口、程序还是基本条件的界定,其实都要符合国家政策。法律声称是各类人群的最后依据,只有等上述声称难以协调、难以解决,才会最终诉之于法。无论是嫁入女,还是社队,当矛盾难以解决时,最终援引的仍旧是法律,法律提供了一个基本框架,在这一框架内,有了公平观念、互惠观念、地方传统的空间。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说,法律是一切的准绳,但是这一准绳在面临地方社会时,因对于“集体是什么,由谁组成”的法律规定语焉不详而使各类权利声称都有活动空间。
因此,当我们面对这样一个地方社会时,如何去界定具体某类群体的土地流转权益分配,实在是一个多重权利相互角力的结果。尽管来自法律规定,但是我们看到,法律的规定,比如户口,并不是产权的最终来源。这是一个法律、地方习惯权利、地方观念,以及各类社会行动者角力的结果。
参考文献:
[1]张云华.我国农地流转的情况与对策[J].中国国情国力,2012(7):4-7.
[2]陆梦龙、梅东海.农地流转纠纷原因起底[N].东方早报,2013-12-24.
[3]钟涨宝,狄金华.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J].江苏社会科学,2008(1):147-151.
[4]张静.二元整合秩序:一个财产纠纷案的分析[J].社会学研究,2005(3):1-19.
[5]曹正汉.产权的社会建构逻辑:从博弈论的观点评中国社会学家的产权研究[J].社会学研究,2008(1):200-216.
[1]刘月平,男,江西遂川人,江西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实习员,江西省妇女研究会会员,研究方向农村社会学。胡亮,男,江西永丰人,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学系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2]重庆政府首创的“地票交易”,通过将废弃的乡镇企业、宅基地、建设用地复垦并通过验收后,获得“地票”,再拿到主城区“兑现”,城市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城乡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总量不减少的一种土地流转方式。
[3]罗秋红展示的向乡政府申诉的材料中的一部分,是请外面读研究生的侄女草拟的,不是她自己写的。
[4]来源同上。
[5]见(2013)渝民初某某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