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秋红的应对
罗秋红于1997年将户口从重庆市江津区举武村迁入重庆市青山村1社并在该社实际居住生产生活多年。罗秋红认为自己户口早就迁入本村,如果早半年,甚至能赶上第二轮承包。这些户籍信息,本村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上面有较为翔实的记录。这一方面说明罗具有本地户籍,而且已经在本村生活了十四年之久。另外一个重要理由,确认她是否在老家享有承包土地。罗秋红认为自己在娘家并没有任何田产、房产,既然连基本的生产资料都没有了,如果现在连这一块也不补了,就相当于生存都有影响,按照规定,也应该享有分配权。为了证明这一点,她也通过举武村委会开具了证明:
兹 证 明
罗秋红,女,1975年3月18日出生,父亲罗金生,母亲袁桂花。原为重庆市某某街道武举村6社村民,户籍登记卡××××××号,户口因结婚于1997年10月迁出,在本村没有承包任何耕地、山林、水面。
特此证明
举武村民委员会
2011年10月11日
除具有户籍且生产生活完全依赖夫家外,罗秋红还认为,在迁入青山村这么多年,本村应该交的“人头税”,比如各项摊派都交了。其中除“三提五统”外,还包括2000年、2001年、2002年三年按家庭人头摊派的本村宽3.5米、长2.1公里(不含路肩)的硬化道路款(每年100元,共300元),1999年至2001年村里小学的修缮款集资(每年100元,共300元)。这些义务摊派村里会计都有据可查,这也说明自己早已经是本村村民,承担了本村的各项义务,理应平等享受本村的各项收益分配。即与其他村民共担公共事务,不但说明罗在身份上完全与其他村民一样,而且也表明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在承担义务的同时,理应享受收益权利。在一份向乡政府的申诉材料中,罗秋红写道:
本人1997年将户口迁入,在青山生活多年,我的子女就在这里出生。自迁入以来,我不但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各类农业税与积累摊派,同时也和其他村民一样,承担了修建小学、修路养路、出义务工的各类村内事务……我一直认为,村里的事情,就是我的事情,只要村里有需要,我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村里的发展也有我的辛劳和汗水。但是,村里无端剥夺我们这些外来媳妇的分配权,不但极不公平,而且歧视妇女,有违社会主义道德,也是违背《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法律精神,公然违背法律的规定……[3]
此外,对于1996年后的新增人口每人享有1亩的收益分配权利,她们不能享有,罗秋红同样认为极其不合理。
“此次分配条款,既然新生的小孩都有分配资格,我们为什么不能享有,仅仅是因为我们是嫁进来的媳妇,我们就没有资格享受吗?很显然,这是小农意识在作怪,也是歧视妇女的封建思想在作怪。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我们户口已经迁入,以青山的田、地生活,在老家也没有任何田、土、房、岭,那么我们就理所当然地是青山集体的一分子,因此,青山村1社从法律上无权剥夺我们的权利,我们也同样应该享有和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4]
罗秋红提出,无论是根据道义、法律还是公平观念,她均有资格享有分配权益。
为此,罗秋红的丈夫袁同春多次向村委会交涉,村委会认为:(1)该决定是村民代表与党员开会商定的,是符合法律程序的,而且也进行了投票表决,三分之二的代表和党员对这一点表示认可,罗秋红夫妻也都参加了表决;(2)其他村的做法都是这样的,涉及土地补偿份额分配、收益分配,这就是“风土习惯”。因此,是“既合法,又符合风土习惯”的。
对于这一答复,罗秋红等极为不满,他们开始联合其他几户嫁入女到乡政府去上访反映问题。经过几次上访,乡政府也认为,罗秋红等人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村里没有权力剥夺这几人的权利。最后,乡里把她们的上访诉求反馈给村里,并且“建议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定程序,公平合理地解决嫁入女问题,维护这部分群体权益。”[见信访答复函,2012(5号)]对于这一建议,村委会答复认为,村里既然已经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和党员会议,就已经是最后的决定了,对于乡里的要求也采取拖延的办法。罗秋红先后又多次去找乡政府要求解决,事情一直没有转机。最后乡政府司法所的干部建议他们,如果没有办法,可以“上诉法院”,这样也减少上访次数,不至于增加乡里综治的压力。
可见,罗秋红主要通过证明其户籍,强调“生存原则”“公共事务的承担”“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公平观”来重申其“合情、合理、合法”的分配权。在手段上通过先投票—协商(不承认投票)—上访—协商的方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虽然最后没有结果,但是证明了本人拥有分配权益的合法性,也为维权奠定了合理性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