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妇女参政的相应制度,妇联组织牵线搭桥

(二)完善妇女参政的相应制度,妇联组织牵线搭桥

一直以来,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妇女参政工作被看成是妇联工作的一项内容,甚至不少人认为妇女有事应当找妇联。妇联作为中国最大的非政府妇女组织,在保障妇女人权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在影响决策和参与立法、推荐女干部、争取妇女政治权利中,起到的作用仍然非常有限。因此妇联组织并不能代替政府行使权力。

2013年修订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规定,妇联组织作为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其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9]从这一属性来看,妇联组织实质上不具有执法权力,也不承担着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责任。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保障妇女权益执法主体不明确的问题,从“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三个层面做了重要修改。在第一章第六条中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可见各级人民政府担负着主要的实施主体的责任。因此必须突出政府的主体地位,强化政府的主体作用,建立扶持、培养、促进妇女参政发展的完整体系和长效机制。

一方面制定具体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配额制。配额制是指公共选举中为女性候选人设定的强制性比例。主要包括:一是国家宪法强制规定的配额;二是国家立法或法规规定的配额;三是政党设置一定比例的女候选人的规则和目标。建议我国可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保证有一定比例的女性进入候选人名单并当选。例如:可以规定候选人名单中必须有女性,在某些选举中可以有专门的女性职位,以避免和男性候选人竞争。我国的村民自治选举在一定程度上就采用了配额制,村民在选举中可以通过选票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村委会选举已成为我国当前涉及人数最多、影响范围最广、社会效果最好的村民政治性活动。

另一方面要建立监督和促进妇女相关法律执行和政策落实的专门监察机构。通过加强全民性别意识的培训,改革选举程序,提升参选女性的政治素养,将各级妇女参政比例与各级领导的绩效挂钩,加大对妇女参政的制度约束和监察执法力度,优化社会舆论环境,提升公共意识,为妇女参政营造良好环境,这样才能使妇女参政有法可依、有配额可操作、有奖罚措施保障。比如,挪威《男女平等地位法》的实施就由准司法机构“平等地位上诉委员会”和准司法监督人员“平等事务专员”来执行。法国在世界妇女代表大会后,成立了由议员、非政府组织代表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男女平等观察机构,直属总理管辖,可向政府提出建议,并就立法条文和行政条例草案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