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调整范围

一、民法的调整范围

《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一)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https://www.daowen.com)

平等主体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互相没有隶属关系。民事主体之间法律地位的平等性表现在全部民事活动之中,如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要以自己的意思自由为基础参与合同关系的缔结,任何一方不能对对方的意思进行强制;再如家庭关系、婚姻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地位也是平等的。

(二)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所谓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财产关系是指在产品的生产、分配、流转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以财产为直接内容的经济关系。财产权关系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以确立财产的归属与使用为主要内容的物权关系;另一种是以财产的交换、分配、消费等为主要内容的债权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