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1.票据的概念
广义的票据,泛指代表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凭证,如汇票、本票、支票、提单、仓单、保单、记账凭证等;有时甚至把日常生活中使用的一些书面凭证,如乘车、乘船的票证等,也称为票据。狭义的票据,仅指依照法定格式签发和流通的汇票、本票和支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是狭义的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2.票据的特征
票据具有以下特征。
(1)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的产生、行使及处分都以票据的存在为条件,即票据权利不能离开票据而存在,若票据丧失,持票人一般难以行使票据权利。
(2)票据为设权证券。票据并非是证明已存在的权利(证权证券),而是创设票据权利。一般来说,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作成票据,无票据,即无票据上的权利。
(3)票据为金钱证券。票据是以一定金额的金钱给付为目的而创设的证券。以非金钱的其他财物为给付标的的证券,不属于票据。
(4)票据为债权证券。票据关系实质为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票据持票人可以就票据上所记载金额向特定票据债务人行使请求权,因而,票据不同于物权证券和社员权证券。(https://www.daowen.com)
(5)票据为文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而定,不得以文义之外的任何事项来主张票据权利。
(6)票据为要式证券。制作票据必须严格依照《票据法》所规定的形式要件,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该票据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7)票据为无因证券。票据权利人主张其权利,以提示票据为必要,而不必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关系一般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
(8)票据为流通证券。票据上的权利可依背书或交付的方式自由流通转让,而不须经债务人同意。
(9)票据为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利时必须提示票据,否则,债务人有权拒绝履行其义务。
(10)票据为返还证券。票据权利人的债权满足后,必须将票据交还给债务人,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关系才告消灭。
(二)票据法
广义的票据法,是指调整票据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即各种法律中有关票据规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专门的票据法律以及其他法律中有关票据的规定。例如,民法中有关法律行为、代理的规定;刑法中有关伪造有价证券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票据诉讼、公示催告的规定等。狭义的票据法,是指以部门法形式存在的专门的票据法,它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容,明确票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调整因票据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本章介绍的主要是狭义的票据法。
我国的票据法律制度主要包括: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国务院于2011年修订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2000年2月24日通过,并于2008年、2020年两次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