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的概念与内容
(一)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保险法具有以下含义:一是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所有的法律都有自己的调整对象。调整对象的存在与否直接决定了特定的法律能否存在。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的法律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保险法有自己的调整对象——保险关系。二是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并不是仅指某一部法律。人们一般将保险法分为广义上的保险法和狭义上的保险法。广义上的保险法既包括商业保险法,也包括社会保险法。狭义上的保险法仅指商业保险法。本章所指的保险法仅是狭义上的保险法。
为规范保险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保险纠纷,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该法通过后又先后于2002年10月28日进行了第一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和2015年4月24日进行了第三次修正。在保险法制定实施后,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9年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3年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5年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和2018年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四个司法解释,并于2020年对后三个解释进行了修正。上述四项司法解释与《保险法》一起构成我国保险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保险法的内容
人们对法的内容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理解。如果就一部特定的法律文本而言,从其内在的思想来看就是所包含的权利和义务;从其外在的表现形式来看就是其中所包含的条款。对于一个“总称”法而言,其内容又可以理解为其中所包含的具体的法律制度。对于保险法的内容而言,就是分析其中所包含的具体的法律制度。我国《保险法》所包含的具体法律制度可以分为三个部分。
1.保险合同法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法就是规范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保险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与终止等内容的法律规范。我国《保险法》第二章专门规范了保险合同的具体制度,也构成了我国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内容。
2.保险特别法
保险特别法是相对于保险法之一般法而言。作为保险法的一般法,仅就保险的一般性制度、原则和要求作出规定,而不涉及特定险种的特殊性。保险特别法是在坚持保险一般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之下,就某一特定险种的特殊性进行规定的法律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险,是专门就海上保险这一特殊险种的具体要求进行规范的保险法律制度。
3.保险业法
保险业法也被称为保险事业法或者保险事业监督法,是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总称。保险是通过集合社会中众多投保人的保费建立保险补偿基金,通过分散危险和转移危险的方式减少投保人的损失的;利用保险金给付的低概率性实现盈利的目的。因此,保险业经营的好坏,保险补偿基金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投保人的利益。投保人越多,其经营好坏在社会上所产生的影响就越大,甚至影响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因此,世界各国都制定了较完善的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保险业法。保险业法主要包括保险业的组织形式、设立条件、业务范围、保险资金运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及保险业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章、第4章、第5章、第6章构成了我国保险业法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