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与复数股东公司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公司中只有一个股东。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至少由2个以上的股东出资设立,即复数股东。而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股东,即一名自然人或一个法人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一人有限公司尽管只有一个股东,但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有自己独立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
(1)公司设立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2)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因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所以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公司法》第37条第1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3)一人公司的出资。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一个股东认缴,其出资方式、缴纳等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同。
(4)责任承担。一人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公司债务由公司独立承担,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根据《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62条的规定,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是股东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最重要的证据。
(二)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述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董事会是国有独资公司的执行机构,依照《公司法》第46条、第66条的规定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成员由两部分成员组成,部分董事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委派。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委派,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行使《公司法》第53条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