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登记的效力
2026年02月21日
四、商事登记的效力
商事登记的效力,是指登记事项经过登记后所产生的法律上的拘束力。关于商事登记的效力,理论上有不同的分类。常见的说法是根据登记的作用,将其分为对抗效力、创设效力、免责效力。对抗效力,是指应登记事项,经过登记后,推定第三人知悉。创设效力,是指登记可以导致法律关系、法律事实的产生、变更、消灭,例如公司的成立、变更,名称权的取得等。免责效力,是指登记可以免除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例如,退伙登记、退伙人对退伙后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另外,还有积极效力与消极效力、对当事人的效力与对第三人的效力划分。
日本有学者将商事登记的效力分一般效力与特殊效力。一般效力是指对抗效力;特殊效力是指除对抗效力外的其他效力,例如创设效力、免责效力等。笔者认为,将对抗效力视为一般效力,其他效力归为特殊效力的理由是:(1)对抗效力具有普遍性,而创设效力具有限定性,即任何商事登记都有公示力,但登记是否有创设效力,要取决于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2)效力依据不同。对抗效力为法定的公信力;而创设、免责需要专门规定和约定。(3)拘束对象不同。创设效力是对特定当事人,即登记申请人有约束力;而对抗效力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第三人。另外,这种划分,对于效力的时间判断也有一定的作用。(https://www.daowen.com)
本书认为,正是因为作为生效要件的登记须由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我国的商事登记法应有专条明确规定须经登记方能生效的事项。例如,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及变更组织等,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