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人身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者健康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按照双方所约定的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赔偿金或者保险金的保险合同。这种人身保险合同,既有利于减轻被保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负担,又有利于减轻国家负担,并保障被保险人的生存质量,是对个人、国家和企业都有利的制度。
与财产保险合同相比,人身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基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只有自然人才可能有生命和健康,才能出现人身保险的标的,而标的是法律关系存在的基础之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于标的的缺失,人身保险合同就不能成立。按照法律的规定,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条的规定,如果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是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定额化。由于人的生命和健康本身是无价的,这就决定了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也不能固定其价值,只能依投保人要求投保的保险金额来确定。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后,由保险人给付约定的保险金。正是由于人的生命和健康的无价,就决定人身保险不会出现财产保险中可能出现的超额保险、重复保险等问题。
三是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储蓄合同表征。根据人身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人多次缴纳保险费,最终由保险人以保险金的形式返还给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这就相当于先存后取的储蓄合同。当然这只是说有储蓄的性质,并不是储蓄,因为储蓄并没有任何保险的性质。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人身保险合同进行不同的分类。
第一,按照保障范围可以将人身保险合同分为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合同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者死亡为保险事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合同。人寿保险根据其具体内容又可以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生死两全险、简易人身保险等。依据人寿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死亡或者保险期限届满时仍生存,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伤残或者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合同。人们通常认为,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的标的——人的身体,仅仅是指自然的躯体,不包括假肢等人工安置的部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意外也应当包括外来、剧烈和意外三个要素。
健康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患病、生育等所致医疗费用支出或者工作能力丧失、收入减少及因疾病、生育致残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又可以细分为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等其他形式。
第二,按照承保方式可以分为个人保险合同和团体保险合同。
个人保险合同是以个人为投保人,以个人或家庭成员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合同。
团体保险是以机关、社团、企事业单位为投保人,以单位名义投保并由保险人签发一份总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向其单位中的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
第三,按照保险期限可以分为长期人身保险合同、一年期人身保险合同和短期人身保险合同。
长期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保险期限一年以上的人身保险合同,如终身寿险合同,保险期限持续到被保险人死亡。一年期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期限为一年的人身保险合同,许多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疾病保险采用一年期合同。短期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期限在一年以下的人身保险合同。如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险期限只持续几天甚至是几个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