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合并
(一)公司合并概述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法定程序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吸收合并,也称为兼并,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其中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而继续存在,其他各公司主体资格予以消灭的公司合并。
新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二)公司合并的程序
1.董事会拟定合并方案,订立合并协议
根据《公司法》第46条第7项规定,由董事会制订公司合并方案。参加合并的各方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合并的有关事项达成合并协议。
2.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有限责任公司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另根据《公司法》第74条和第142条规定,对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3.编制资产负债表、通知债权人
依据《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办理公司登记
在完成上述程序后,合并公司应在法定期限内,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合并登记分成三种情况: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须进行变更登记;因合并而消灭的公司,须进行注销登记;因合并而新设公司的,进行设立登记。
5.公司权利和义务的概括承受
无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已终止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概括承受。依据《公司法》174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