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二、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一)票据法上的关系

票据法上的关系,是指因票据行为以及与票据行为有关的行为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票据法上的关系可分为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1.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其中,票据的持有人(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对于在票据上签名的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行使《票据法》规定的相关权利。票据上签名的票据债务人负担票据责任(即票据义务),依自己在票据上的签名,按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承担相应的义务。

票据关系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基于不同的票据行为而不同,如因出票行为而产生出票人与收款人间的关系、收款人与付款人间的关系;因汇票的承兑行为而产生持票人与承兑人间的关系;因背书行为而产生背书人与被背书人间的关系;因保证行为而产生保证人与持票人间的关系以及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关系等。在各种票据关系中,出票人、持票人、付款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是票据的基本关系。

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不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当事人之间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如,票据上正当权利人对法律规定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票据付款人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还票据而发生的关系等。

(二)票据基础关系(https://www.daowen.com)

票据基础关系,是指作为产生票据关系的事实和前提存在于票据关系之外而由民法规定的非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失效,亦不影响基础关系的效力。

票据基础关系主要有三种: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

1.票据原因关系

票据原因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理由,如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签发和接受票据的理由等。原因关系只存在于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一经转让,其原因关系对票据效力的影响力即被切断。

2.票据资金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是指存在于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支票的出票人和银行机构之间的票据基础关系。票据资金关系不以金钱为限,债权、信用等也可以构成资金关系。

3.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预约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在授受票据之前,就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事项达成协议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它是沟通票据原因和票据行为的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