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准入法律制度
案例:
一、案情
万盛电器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电器制造的企业,设立于2003年。该公司共有六位股东,其中法人股股东两位:华天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公司)和东河县无线电厂,其他四位股东是自然人何某、陆某、秦某和王某。以上股东中持股情况为:华天公司持股52%,东河县无线电厂持股24%,何某持股9%,其余三位股东分别持股5%,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万盛公司董事长由华天公司总经理李某担任,总经理由何某担任。公司在2003年、2004年是创业期间,因此没有对盈余进行分配,而是对公司资产进行了积累,到2004年底公司已有公积金达180万元。2005年上半年,该公司的销售情况良好,规模不断扩大,第一大股东华天公司的董事长认为万盛公司如果资本再继续扩大,可以成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并且为以后上市做准备。于是,根据华天公司董事长的指示,万盛公司董事长找到公司的会计主管许某,要求其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会计账簿进行调整。根据李某的要求,许某把公司存货的计价方法进行了改动(因为公司经营的电器市场价格比过去一年上涨)。把属于华天公司的资产列入万盛公司的资产,计入公司的资产账户上。这样使万盛公司的资产总额扩大了。2004年,万盛公司曾与一家买方就电器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双方诉讼到法院,万盛公司一审败诉,目前正在上诉。在编制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中,没有对上述情况进行反映。2005年股东会上,陆某、秦某和王某三位股东认为公司已经两年没有分红,2005年的业绩比较好,应当为股东分红。李某在股东会上作报告时指出,本公司要转为股份有限公司,不能为了短时间利益而影响公司长远的发展。而且公司正在和别人打官司,不知道是否胜诉,所以不能随便分配利润。陆某、秦某和王某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有虚假情况,要求查阅公司的账簿,遭到总经理何某的拒绝。理由是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法院的同意。陆某、秦某和王某认为自己是股东,可以随意查阅公司的账簿,无须法院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介入。双方为此发生纠纷。(https://www.daowen.com)
二、简要提示
1.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对公司商事账簿的查阅权的规定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2005年10月修订前的《公司法》第32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第110条也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可见修订前的《公司法》仅赋予公司股东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权,而不能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因此,在上述纠纷中,股东无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但新修订的《公司法》扩大了股东的查阅权范围,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可见,新法在扩大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权范围的同时,完善了相关程序,使股东的查阅权具有可操作性,并增加了在被拒绝查阅情况下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救济的规定。
2.公司建立商业账簿的意义有:(1)有利于公司加强内部管理,进行成本核算,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决策能力;(2)有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的财产、营业和盈利状况,维护投资者的权益;(3)有利于交易相对人透过基本的财务指标,掌握公司的资信情况;(4)有利于政府主管部门对公司实施监督管理,降低整个市场的交易风险;(5)有利于国家税收部门依法征税,为征税提供可靠数据。其中,投资者要了解公司的财产、营业和赢利情况,就必须拥有对公司商事账簿的查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