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由来
依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最普遍的合伙企业形式,其基本特点是具有人合性,合伙人之间彼此相互信任,具有紧密的联系,表现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长期以来,那些无须太多启动资金的专业服务机构都倾向于采用这种组织形式,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但随着经济发展所导致的专业分工细化,专业服务需求的数量和质量都在迅速增长。众多专业服务机构不得不采用增加合伙人、扩大组织规模等手段以迎合业务发展需要,结果是各合伙人之间彼此不仅业务领域不同,而且相互不认识也不熟悉。在此情况下,传统普通合伙企业的人合性因素大大减弱,合伙人之间的信任感缺乏,造成了合伙人不愿意为企业中并不熟悉的合伙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局面。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许多国家进行专门立法,规定采用普通合伙形式的专业服务机构的普通合伙人可以对特定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以使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伙人避免承担过度风险,有利于其发展壮大和在异地发展业务。[3]
1991年,美国得克萨斯州率先立法对普通合伙中无过错的合伙人予以有限责任保护,目前,美国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都颁布关于有限责任合伙的法律。此后,英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欧盟以及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等一些国家和地区也采取了类似的制度。我国的《合伙企业法》原本只调整普通的合伙企业,没有包括所有形式的合伙企业。在2006年进行修订时,为了减轻专业服务机构中普通合伙人的风险,促进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在“普通合伙企业”一章中增加了一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对专业服务机构中合伙人的责任作出了特别规定。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本质上仍然是普通合伙企业,因此,对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未作规定的,适用该法关于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但是,我国《合伙企业法》在以下几个问题上,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适用范围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专门知识和技能,主要包括法律知识与技能、医学和医疗知识与技能、财务会计知识与技能、资产评估知识与技能、艺术设计知识与技能等。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合伙企业法》中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最“特殊”之处在于: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名称由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人对特定合伙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为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合伙企业法》要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追究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保护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是指为偿付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而依法设立的替代性赔偿储备金。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其具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职业保险,是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技术工作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责任保险。职业风险基金和职业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以便规制风险,实现执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