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与免责条款

三、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与免责条款

免责是指合同当事人尽管没有履行或者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但符合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时,债务人将被全部或部分免除违约责任。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统称为免责事由。

(一)法定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是我国法定的免责事由。《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https://www.daowen.com)

(二)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即约定免责,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根据自愿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将来违约时,在何种情形下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体现公平、公正原则,《民法典》第506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另外,对于格式条款的免责条款也作了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