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垄断法概述
(一)反垄断法的概念
反垄断法是通过规制特定主体在特定市场经济活动中排除或限制竞争的状态和行为,进而调整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美国,它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被称为“经济宪法”,在日本被称为“经济法的核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在配置资源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是发展我国国民经济的根本手段。
(二)反垄断法的特征
反垄断法主要有以下特征。
1.反垄断法最典型地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
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以后,市场上的激烈竞争最终导致生产与资本的进一步集中,最后形成了垄断。垄断组织滥用垄断力进行限制竞争的非法活动,并大肆吞并和盘剥中小企业和广大民众,引发了深刻的阶级或基层矛盾,并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对此,传统经济生活的唯一调整者——民法一筹莫展。因此,反垄断法就成了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主动干预经济的有力武器。正是凭借这个武器禁止和消除了市场上的限制竞争,才使市场重归于自由与公平的良好秩序,从而推动资本主义继续在竞争中向前发展。
2.反垄断法以捍卫整体利益为本位(https://www.daowen.com)
法的各个部门在处理整体与个体的关系方面,有不同的主旨和调整方式,对国家和非公共组织,个人的保护和制约也各有侧重,从而呈现出不同的法律调整模式。反垄断法正是通过对垄断状态与垄断行为的规制来达到维护自由、公平、有序的秩序的目的,通过净化商业环境,进而捍卫广大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即社会公共利益。正像许多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反垄断法所要保护的是代表人民大众整体利益的竞争机制和秩序,而非竞争者个体。
3.反垄断法具有明显的经济政策性
反垄断法的经济政策性,尤其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反垄断法的制定和修改要充分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尤其是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第二,反垄断的执法和司法活动通常反映了一个国家在特定时期的经济政策,同样的法条在不同的国家的不同时期,执行情况可能有很大的差异。
4.反垄断法是以综合性的调整方法来调整竞争关系的竞争政策法
反垄断法与反不当竞争法一起构成市场管理法或市场运行调控法的主体。他们共同调整市场运行关系,担负着维持市场处于自由、公平、正当有序竞争的良好环境的任务。
我国于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反垄断法的法典。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对外贸易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反垄断法的规范,也构成了广义的反垄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