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承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才能生效。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要约人只希望与某特定人订立合同并向其发出要约,因此只有受要约人才有资格作出承诺。他人因不是受要约人,没有资格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同时,承诺必须向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向要约人以外的其他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不产生承诺的法律效力。
2.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接受才称其为承诺,受要约人按照要约的全部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才构成意思表示的一致,从而使合同成立。按照《民法典》第488条规定,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属于实质性内容,受要约人对上述内容的变更,不构成法律上的承诺,而视为新要约。但同时,按照《民法典》第489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3.承诺必须在承诺有效期内到达要约人(https://www.daowen.com)
《民法典》第481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超过规定的期限或合理期限发出承诺,为逾期承诺。根据《民法典》第486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第487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4.承诺的方式应符合要求
受要约人原则上应当以明示的方式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沉默视为拒绝。如果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内容并不禁止以行为方式作出承诺,则受要约人可通过实际履行合同的方式作出承诺。
(二)承诺生效与撤回
受要约人应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诺。总体而言,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但承诺生效的具体时间,将适用《民法典》第137条的相关规定。因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即承诺生效的时间与合同成立时间是一致的。所以,关于承诺具体生效时间,将在合同成立时间中一同讲解。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承诺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根据《民法典》第485条、第141条规定,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如果承诺通知已经生效,因合同已经成立,受要约人不能再撤回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