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四、有限合伙 企业的事务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制度也有特殊规定,但除了下列特殊规定之外,其事务执行都可以适用普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一般规定。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事务执行方式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但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二)有限合伙人的法律义务

有限合伙人的法律义务可以适用普通合伙人法律义务的一般规定,但有以下例外。

1.竞业禁止的例外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自我交易禁止的例外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赔偿责任的例外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