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一)火灾保险合同
1.火灾保险合同的含义
火灾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由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承诺于特定财产因火灾事故受损或者灭失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火灾保险是以火灾为主要承保危险的财产保险,与其他的财产保险合同相比,火灾保险合同是在生活中适用比较广泛的财产保险合同。与其他财产保险合同相比,其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保险标的是以处于特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下的财产,动产或者不动产均可。这就将各种交通工具和运输中的货物等排除在火灾保险合同的标的物之外。
2.火灾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法》第18条所确定的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也适用于火灾保险合同。但是,火灾保险合同中的内容又有其特殊性。
一是其保险标的具有特殊性。火灾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处于静止状态的特定财产,而且火灾保险合同的标的非常复杂,可以是企业财产,也可以是家庭财产;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可以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财产,如房屋、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原材料、电器等,也可以是当事人特别约定的财产,如金钱、珠宝、首饰、矿井内的设备和物资等财产。但是上述所有财产都是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其价值的,对于不可以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财产,如矿藏等是不能成为火灾保险的标的的。
二是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和免责事项。在火灾保险中,保险人的基本责任、特约责任和免责事项都是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通过明确的条款确定。保险人的基本责任范围通常包括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导致保险标物的火灾、爆炸造成的损失以及权利人为了抢救财产和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必要的费用等;保险人的特约责任,是指其为满足被保险人的特殊保障要求,在承保火灾基本险的基础上,特约承保各种附加险。因为附加险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给投保人造成损失的,保险人承担保险金给付的责任。保险人的免责事项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出现造成保险标的损失而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事项。这些事项通常包括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保险事故;因军事行动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等。
3.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的首要义务就是向保险人支付保费。其次,被保险人还负担必要的财产照顾义务和通知义务。其财产照顾义务就是妥善保管财产,防止出现意外以及在出现保险事故后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及时通知保险人。因此,《保险法》中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并且,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1.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含义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以各种拟交运输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时,保险人负责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标的物主要是指各种运输中的商品,一般不包括行李。
与其他财产保险合同相比,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承保的风险具有广泛性,几乎包括所有能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风险。而火灾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就比较单一。二是保险标的处于流动之中,即处于运输的过程中。而火灾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处于静止状态。三是采用定值保险单,与火灾保险采用的不定值保险单不同。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受保险事故的影响造成损害后,要重新核定其价值以便赔付,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被视为保险标的物的价值。在保险标的出现损失后,就直接按照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金额作为赔偿标准。
2.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保险种类
按照适用范围,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涉外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两大类。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又可以分为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公路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货物联运保险。其划分的标准就是运输工具的不同: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是利用船舶和火车运输的货物;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是利用公路运输的货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专门承保利用航空运输的货物。涉外货物运输保险也可以分为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等。
3.保险人责任范围和免责事项
在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也包括基本险责任、特约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三个方面。
保险人的基本险责任主要有:一是因火灾、爆炸及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的保险标的的全部或者部分损失;二是因运输工具发生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三是在货物的装卸或者转载过程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四是利用船舶运输时因船舶触礁、倾覆、沉没等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五是利用飞机运输时,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坠落、失踪等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由于上述事故发生时,为了防止损失的扩大而进行的施救、保护所支出的必要的费用。
保险人的特约险责任又包括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种。一般附加险有盗窃险、雨淋险、渗漏险等;特别附加险有交货不到险、拒收险等;特殊附加险有战争险、罢工险等。
货物运输保险人的免责事项通常包括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过失所造成的货物损失;由于被保险货物本身的损耗所造成的损失;由于战争或军事行动等所造成的货物损失等。
(三)运输工具保险合同
1.运输工具保险合同的含义
运输工具责任保险,是指运输工具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人以运输工作为保险标的,与保险人订立的,当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运输工具损失时,由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财产保险合同。运输工具保险合同具有以下两个重要特征:一是保险标的的特定性。运输工具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仅仅是各种运输工具,如飞机、汽车、轮船等,其他动产和不动产都不能成为运输工具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二是保障的综合性。运输工具保险一般是综合性的保险,既承保被保险人的运输工具本身的损失,也承保被保险人因使用运输工具造成第三者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运输工具保险合同的保险种类
按照运输工具的具体类型,通常将运输工具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分为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和飞机保险三类。
机动车辆保险,是指以各种机动车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此处的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等陆上交通工具。机动车保险主要有三种,即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保险。车辆损失险,是指以出现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辆损失为赔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此处的保险事故包括各种自然灾害、碰撞以及其他意外事故。第三者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范畴,是指当车辆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害时,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在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法定保险,是所有的机动车所有人都必须参加的保险。
船舶保险,是指以各种船舶等水上交通工具为保险标的,当保险标的出现约定的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的财产保险。
飞机保险,是指以飞机及相关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飞机保险主要包括机身保险、战争及劫持险、第三者责任险、旅客责任保险等。
3.保险人责任范围及免责事项
对于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和飞机保险等主要运输工具保险而言,其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包括:一是自然灾害,包括雷击、洪水、地震等;二是意外事件,包括碰撞、火灾、爆炸、沉没等;三是失盗、失踪;四是第三者责任。另外还包括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损失的扩大而采取必要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如施救费。
与其他保险相同的是,运输工具保险也存在保险人的免责事由。对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是由于战争、军事行动等原因造成的;二是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三是由于保险标的的自然损耗造成的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