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清算组的职权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即进入清算程序,由清算组对内履行清算职权,对外代表公司,此时公司董事会,包括经理停止执行职务。我国《公司法》第184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清算组成立以后,应当对公司的财产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并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登记
依据《公司法》第185条规定,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四)清收债权
债务人对解散公司所欠债务,由清算组负责清收。此外,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https://www.daowen.com)
(五)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公司解散之前已经订立的,但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合同,清算组负责继续履行或者解除该合同。
(六)分配公司财产
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公司财产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清偿公司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八)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公司未经清算而解散,清算主体将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