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责任保险合同

三、责任 保险合同

(一)责任保险合同的含义与特征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当出现被保险人依约定事故向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时,由保险人依保险合同向第三者履行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财产保险合同。责任保险的根本目的在于责任转移,即将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依约定转移到保险人身上,从而降低了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对于受害的第三者而言,其所获得的财产赔偿也能更有保障,更有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

我国《保险法》第65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但是,当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且经保险人认可,被保险人主张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范围内依据和解协议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达成和解协议,未经保险人认可,保险人可以主张对保险责任范围以及赔偿数额重新予以核定。商业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计算。

责任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责任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该民事赔偿责任仅仅是财产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中也可能出现财产责任,但是不能成为责任保险的标的。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财产类的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与非财产类的民事责任,如赔礼道歉等。其中非财产类的民事责任均不能成为责任保险合同的标的。

第二,责任保险具有双重保障功能。责任保险的双重保障功能体现在:一是针对被保险人;二是针对第三者。对于被保险人而言,通过责任保险,有效地减轻了由于其不法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失后其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是对其利益的保障。对于第三者而言,由于被保险人投保了责任保险,有效防止了由于被保险人的侵权等行为给其造成损失而被保险人本身无力赔偿,从而造成受害者利益得不到维护的后果。由此可见,责任保险对于被保险人和第三者而言,具有双重保障功能。

(二)责任保险合同的类型

1.公众责任保险合同

公众责任保险合同又称为综合责任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所谓的公众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在公众场所的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后果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公众责任保险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情况。狭义的公众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固定场所内产生的对公众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而广义的公众责任保险是将第三者责任险包括在内,其场所非为固定。如交通工具在任何地点造成的第三人损害也可以包括在内。

2.产品责任保险合同

产品责任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以被保险人的产品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产品责任保险合同,是指由于被保险人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第三者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3.雇主责任保险合同

雇主责任保险合同,是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的以雇主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所谓的雇主责任,是指雇员在受雇期间,执行工作任务中,遭受意外导致人身伤害或者罹患职业病时,雇主依法应当承担的财产赔偿责任。在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约束下,保险人只对雇主因非主观故意下引起责任事故的行为造成雇员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职业责任保险合同

职业责任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以被保险人的职业责任为保险标的,当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向第三者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的保险合同。所谓的职业责任,是指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造成第三者人身或者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例如,医生在治疗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伤害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等。

案例1参考答案

田某在投保时就被保险人小田曾患“肺结核”的事实未向保险公司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在案事实,保险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该载明的内容可以确认,从2009年12月25日起保险公司就应当知道有解除事由。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公司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未行使该解除权,其解除权已消灭。本案所涉保险合同未被解除的情况下,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案所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田某等人保险金的责任。

案例2参考答案

《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向投保人就责任免除条款作明确说明,前述义务是法定义务,也是特别告知义务,如合同当事人对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是否明确说明发生争议,保险人应当负有证明责任,即保险人还必须提供其对有关免责条款内容作出明确解释的相关证据,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其已经向段某陈述了该条款包含“医保外用药不予理赔”,即部分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含义。因此,该条款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思考题

1.什么是保险?什么是《保险法》?

2.什么是财产保险?什么是人身保险?

3.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4.什么是最大诚信原则?其含义是什么?

5.什么是财产保险合同?其主要特征是什么?

6.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特征是什么?它有哪些主要类型?

7.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效力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