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环境净化的法律监管
案例:
2009年12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原告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公司)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垄断纠纷案。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百度公司确实占据了“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二分之一以上的市场份额,即不足以证明百度公司获得了市场支配地位,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人人公司是一家从事医药信息咨询服务的公司,其诉称:由于其降低了对百度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被告百度公司即对其所经营的全民医药网在自然排名结果中进行了全面屏蔽,从而导致了全民医药网访问量的大幅度降低。而百度公司这种利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对其网站进行屏蔽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其进行竞价排名交易的行为。为此,人人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百度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 106 000元,解除对全民医药网的屏蔽并恢复全面收录。(https://www.daowen.com)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首先,其确实对原告人人公司所拥有的全民医药网采取了减少收录的措施,实施该措施的原因是人人公司的网站设置了大量垃圾外链,搜索引擎自动对其进行了作弊处罚。但是,该项处罚措施针对的仅仅是百度搜索中的自然排名结果,与原告人人公司所称的竞价排名的投入毫无关系,亦不会影响其竞价排名的结果。其次,原告人人公司称百度公司具有《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缺乏事实依据。百度公司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对于广大网民来说是免费的,故与搜索引擎有关的服务不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称的相关市场。因此,被告百度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人人公司的诉讼请求。
摘自:百度公司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国反垄断法网,http://www.antimonopoly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