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算组的组成

三、清算组的组成

清算组是指公司解散后、公司终止前,履行清算职责,对外代表公司的机关。根据《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根据该规定,相较于《公司法》第183条规定,一是增加了申请法院组成清算组的申请人,即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均可作为申请人;二是增加了可以向法院申请组成清算组的情形。(https://www.daowen.com)

根据《公司法》第18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在清算组的具体组成人员中,除公司的股东等人员外,还可以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或者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作为清算组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