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劳动争议仲裁

三、劳动争议仲裁

(一)劳动争议仲裁概述

1.劳动争议仲裁的概念和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申请,对劳动争议事项进行裁决的行为。以仲裁形式解决劳动争议,具有灵活、便利、经济、快速、一裁终局的特点。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为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主要有:(1)调解原则;(2)迅速、及时仲裁原则;(3)回避原则;(4)少数服从多数原则;(5)公开仲裁原则;(6)质证和辩论原则。

2.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权限。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劳动争议仲裁的参加人

劳动争议仲裁的参加人,是指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依法享有仲裁权利义务的自然人或单位,包括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仲裁代理人等。

(1)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指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2)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是指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3)仲裁代理人,是指在仲裁活动中,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仲裁,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或授权范围内的代理行为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仲裁活动参加人。仲裁代理人包括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第25条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4.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1年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请求。

5.劳动争议仲裁的效力

下列劳动争议,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当事人对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1.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是指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将争议事项提交劳动仲裁的行为。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但是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8条的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https://www.daowen.com)

2.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受理,进行仲裁的行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劳动争议仲裁的审理

劳动争议仲裁的主要审理过程如下。

(1)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的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2)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日期、地点。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3)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3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4)技术鉴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5)质证和辩论。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6)证据的提供。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4.劳动争议仲裁的结案

劳动争议仲裁应在申请受理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思考题

1.哪几种情形下仲裁协议无效?

2.试述行政复议的范围。

3.什么是行政赔偿?哪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

4.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劳动争议包括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