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的条件和程序
(一)股票发行的条件
1.股票发行的概念和种类
股票发行,是指发行人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股票的行为。
从不同的角度,股票发行可作不同的分类:根据股票发行的时间,可分为公司设立时发行和公司成立后发行;根据股票发行的对象,可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根据股票发行是否为首次,可分为首次公开发行和再次公开发行等。
2.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条件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初次向社会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具体可分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首次公开发行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的首次公开发行。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首次公开发行在实践中很少采用,因此,下面只介绍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的首次公开发行的条件。
(1)根据《证券法》第12条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②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④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⑤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根据《证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①公司营业执照;
②公司章程;
③股东大会决议;
④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⑤财务会计报告;
⑥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https://www.daowen.com)
依照《证券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依照《证券法》规定实行承销的,还应当报送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二)债券发行的程序
(1)根据《证券法》第15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②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但是,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债券转换的除外。
(2)根据《证券法》第16条规定,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①公司营业执照;
②公司章程;
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④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3)根据《证券法》第1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①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②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此外,发行人依法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所报送的申请文件的格式、报送方式,由依法负责注册的机构或者部门规定。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